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北京科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提高北京科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
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相关监管要求以及《北京科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科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公司任何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
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
代表、财务部负责人以及公司内部负责年报数据提供的部门负责人及直接经办人、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重大差错责任追究是指第三条所列人员在公
司年报披露工作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或未勤勉尽责,导致报出的年报信息中出现重大差错,公司可根据本制度及公司其它管理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本制度所称重大差错是指已报出的年报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度信息披
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年报违反《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存在重大会计差错,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
(二)财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解释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规定及中国证监会有关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不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年报中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五条公司年报信息重大差错责任追究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责任与过错相适应;
(三)处罚与教育改正相结合;
(四)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六条因下列行为造成报出的年报信息中出现重大差错,应当追究责任人
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违反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管理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北京证监局、
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
(四)其他未勤勉尽责行为。
第七条责任追究的种类:
(一)警告;
(二)降低工资标准;
(三)调离岗位、降职或撤职;
(四)赔偿经济损失。
第八条责任追究的职责
(一)负责年报信息报送的部门应做到准确、完整、全面,应将工作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年报信息工作中的工作质量纳入本部门绩效考核的范畴,部门领导应对本部门所报出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核,负责提出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的处理意见及责任追究的具体执行。
(二)年报信息汇总部门要按时按规定收集年报信息资料,及时汇总,并有责任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核。
(三)发现年报信息出现错误时,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人员全面检查公
司年报信息披露的各个流程,分析确定出现差错的原因。
第九条责任追究方式
(一)信息报送部门或汇总部门发现报送信息重大差错,且使用这些信息将导致公司年报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出现重大遗漏的,给予责任人“警告”处理。
(二)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后发现重大差错,导致公司年报信息被监管部门认
定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予责任人“降低工资标准”处理。
(三)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后发现重大差错,导致公司年报信息被监管部门认定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作出相应处罚的,给予责任人“降低工资标准”和“调离岗位、降职或撤职”的处理。
(四)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后发现重大差错且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的,除给予
责任人“降低工作标准”、“调离岗位、降职或撤职”等处理外,公司还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责任人赔偿经济损失。
责任人的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公司还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责任追究程序
(一)给予“警告”和“降低工资标准”责任追究的,由信息报送部门作出处理决定。
(二)给予“调离岗位、降职或撤职”责任追究的,如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办公室报董事会、股东会作出决定;如责任人为上述人员以外的人员,由责任人所在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经董事会办公室报公司主管领导同意,通知人事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三)给予“赔偿经济损失”处理的,由责任人所在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公司主管领导同意,通知公司财务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责任人从重或者加重处罚:
(一)违法违规的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举报人或调查人的;
(三)阻挠、干扰责任追究调查的;
(四)拒不按照公司董事会的要求纠正错误的;
(五)拒不执行公司董事会按规定程序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六)董事会认为有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罚的情形的。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责任人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
(一)责任人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责任人主动纠正错误,并且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
(四)董事会认为有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的情形的。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责任人对董事会的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董事会作出决定后15日内提出书面申诉意见并上报公司董事会复议一次。申诉、复议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经调查确属处理错误、失当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纠正。
公司董事与责任人之间有关联关系的,在董事会对相关处理意见进行表决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同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也不得接受其他董事的委托代为表决。
第十四条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要求及时补充和更正公告,并逐项如实披露更正、补充和修正的原因及影响,披露董事会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的问责措施及处理结果。
第十五条附则
(一)公司其它定期公告,临时公告中出现重大差错的需要追究责任的,可比照本制度执行。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二)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
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三)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订、负责解释并修订。
(四)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北京科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9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