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科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号富凯大厦 B座 12层
电话:010-52682888传真:010-52682999邮编:10003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科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科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1G20250405-03 号
致:北京科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北京科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赵永刚律师、赵涛莉律师(以下简称“本所经办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科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出具。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经办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经办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其已提供了本所经办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
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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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经办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2025年9月29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2025年10月27日召开公司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2025年10月9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巨潮资讯网发布《北京科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就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等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提案编码、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进行了公告通知。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的召开时间为2025年10月27日14:00,会议地点为北京市海淀区西
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4号楼北京科锐319会议室,公司董事长付小东先生主持会议。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系统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0月27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0月27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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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授权代表
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股东授权代表人数共计16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196084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9143%1。
根据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授权代表人数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161330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2351%。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16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4754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91%。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16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4756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92%。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单、股东和股东授权代表的证明资料,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授权代表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规定,股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同出席本次会议。
(三)其他出席会议人员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经办律师。本所经办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了见
1本法律意见中出现持股比例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存在差异的情况,为四舍五入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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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已在《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现场投票结束后,公司股东代表及律师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议案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统计结果。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投票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192878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40%;反对309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10%;弃权1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3155004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0.7757%;反对3096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8.9078%;弃权1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0.3165%。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二)《关于<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193495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21%;反对247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29%;弃权1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3216704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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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2.5509%;反对2479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7.1326%;弃权1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0.3165%。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193375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66%;反对25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83%;弃权1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3204704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2.2057%;反对2599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7.4778%;弃权1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0.3165%。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及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两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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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科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王丽
经办律师:
赵永刚
经办律师:
赵涛莉
2025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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