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漫步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8 号北京国际财源中心 A 座 32 层 10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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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广州昆明福州重庆天津合肥香港(联营)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漫步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漫步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漫步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指派律师现场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及表决等情况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25年2月 27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予以公告。所有议案已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相关议案内容均已依法披露。
(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会议
于2025年3月27日下午14:30在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产业开发区工业东路2号东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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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广州昆明福州重庆天津合肥香港(联营)市漫步者科技有限公司办公大厦5层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3月27日上午9:15—
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自开始时间(2025年3月27日9:15)至投票结束时间(2025年3月27日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计712名,代表股份数51945066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8.4239%。
1.根据现场会议登记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9名,代表股份数46155543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1.9122%。以上股东或其代理人均为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即截止2025年3月20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以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703名,代表股份数5789522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5116%。
(二)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包括以视频方式)本次股东大
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人员均具备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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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用记名投票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2项议案(其中议案1包括5项子议案,下同)进行了审议并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和表决权数。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公司董事会所公告的议案一致,也未出现审议过程中对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根据对现场会议投票结果的查验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2项议案均获得通过,其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1.审议通过《2025年度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提案》1.01《关于全资子公司北京爱德发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爱迪发科技有限公司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提案》
该议案获得同意28287203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3851%;反对8065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480%;弃
权25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2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668%。
与该议案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张文东、肖敏、王晓红、张文昇已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
同意27706828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3122%;反对8065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035%;弃权25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2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843%。
1.02《关于 LIFA HK 与 Lifa Air Limited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提案》
该议案获得同意518364062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08%;反对8117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63%;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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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27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2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
同意27681128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2229%;反对8117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216%;弃权27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2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556%。
1.03《关于全资子公司爱德发国际有限公司、控股孙公司 EDIFIER ENTERPRISESCANADA INC.与 Ventmere Limited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提案》
该议案获得同意518369062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18%;反对8036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47%;弃
权27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9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
同意27686128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2402%;反对8036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934%;弃权27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9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664%。
1.04《关于全资子公司爱德发国际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 Edifier Japan 与凡特创选有限公司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提案》
该议案获得同意518363762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08%;反对7729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88%;弃
权31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52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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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27680828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2218%;反对7729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867%;弃权31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52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15%。
1.05《关于全资子公司爱德发国际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 Edifier Japan 与VENTCHOICE PTY LTD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提案》
该议案获得同意518363662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07%;反对7609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65%;弃
权32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52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
同意27680728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2215%;反对7609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450%;弃权32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52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36%。
2.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提案》
该议案获得同意496691062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185%;反对225873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483%;
弃权17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6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
同意6008128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8850%;反对225873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5161%;弃权17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6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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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会议的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空白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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