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情中心 沪深A股 上证指数 板块行情 股市异动 股圈 专题 涨跌情报站 盯盘 港股 研究所 直播 股票开户 智能选股
全球指数
数据中心 资金流向 龙虎榜 融资融券 沪深港通 比价数据 研报数据 公告掘金 新股申购 大宗交易 业绩速递 科技龙头指数

顺丰控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12-09 00:00 查看全文

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

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完善公司治理与内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

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公司子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四条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

等、自愿的原则,应要求资助对象就财务资助事项向公司提供担保等风险防范措施。

1第五条公司不得为《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法人和关

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2/3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第六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

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原因以及是否已采取可行的补救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章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七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八条公司董事在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议案前,应当积极了解被资助方

的基本情况,如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等。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须经出席董事会的2/3以上的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

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当表决人数不足3人时,应直接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保荐机构和独立财务顾

2问(如有)应对该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条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达到下列情形之一的,还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笔财务资助金额或者最近12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资金用途以及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审批程序;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指标(至少应当包括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等)以及资信情况等;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如存在,应当披露具体的关联情形;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对该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三)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被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三方就

财务资助事项是否提供担保。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

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四)为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或者参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

当披露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其按出资比例履

行相应义务的情况;其他股东未按同等条件、未按出资比例向该控股或者参股子

公司相应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

3(五)董事会意见,主要包括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

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

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六)保荐机构意见,主要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

风险等所发表的核查意见(如适用);

(七)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未收回的金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

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

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十三条财务部门是公司负责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的管理部门,其主要

职责包括:

(一)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做好被资助对象的资

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由内审部门对财务部门提供的风险评估进行审核。

(二)公司财务部门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办理对外财务资助手续;

财务部门负责做好被资助企业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须严格按照本制度要求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财务资助的信息披露工作。

4第十五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六条内审部门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规性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本

制度的有关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

第十七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对外

提供财务资助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八条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其他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5

免责声明:本页所载内容来旨在分享更多信息,不代表九方智投观点,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相关股票

相关板块

  • 板块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相关资讯

扫码下载

九方智投app

扫码关注

九方智投公众号

头条热搜

涨幅排行榜

  • 上证A股
  • 深证A股
  • 科创板
  • 排名
  • 股票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股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