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行
为,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在境内外进行的下列投资行为:
(一)向其他企业投资,包括单独设立或与他人共同设立企业、对其他企业
增资、受让其他企业股权等权益性投资;
(二)其他投资。
第三条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有利于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对外投资决策权限
第五条公司应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
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六条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条所述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的,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1(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条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2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条的对外投资事项,未达到上述标准之一的,应当由公
司总经理决定;达到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应当对交易标的相关的同一类别交易,按照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制度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
第八条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本制度第六
条、第七条规定的标准的,应当先由本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再由该
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依其内部决策程序最终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对外投资的后续日常管理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应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应查明原因,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重大对外投
资事件的实施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一条投资部门牵头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后续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对于对外投资组建合作、合资公司,公司应对新建公司派出经营
管理人员、董事、监事(如有)或股权代表,经法定程序选举后,参与和影响新建公司的运营决策。
第十三条对于对外投资组建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应派出董事及相应的经营
管理人员,对控股子公司的运营、决策起重要作用。
第十四条本制度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对外投资派出人员的人选由公司总经理决定。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在新建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利益,实现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
第十五条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录,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簿,详尽记录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
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
3第十七条公司可向全资子公司委派财务总监,财务总监对其任职公司财务
状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
第四章对外投资的转让与回收
第十八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回收对外投资:
(一)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二)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该投资项目(企业)无法经营;
(四)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发生时;
(五)协议约定按期回收或回购。
第十九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转让对外投资:
(一)投资项目已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无市场前景;
(三)因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
(四)协议约定转让;
(五)公司认为必要的其它原因。
第二十条对外投资的回收和转让应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对该类交易进行必要的审计活动,出具相应报告。
第五章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公司的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在对外投资事项未披露前,各知情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三条子公司须遵循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公司对子公司所有信息享有知情权。
第二十四条子公司提供的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并在第一时间报送公司,以便董事会秘书及时对外披露。
4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及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八条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本制度。
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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