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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瑞股份: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03 查看全文

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持续发展需要股东的大

力支持,因此公司将在关注自身发展的同时高度重视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综合考虑企业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特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本规划制定的基本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兼顾公司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的前提下重视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坚持现金分红优先,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科学性、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本规划是在考虑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综合因

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建立对投资者科学、持续、稳定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公司积极推行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其次,考虑采用股票股利等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二)现金分红的期间间隔和比例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5%。

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

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

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

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

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在实际分红时根据具体所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3项规定处理。

(三)利润分配条件

1、现金分红的条件: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募集资金项目除外)时,公司当年可不进行现金分红。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

(4)实施现金利润分配后,公司的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需要。

2、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

供给和需求情况、股东回报规划、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因素拟定。分红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

2、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3、股东大会应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表决。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

4、若年度盈利但公司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在利润分配预案中应当对不

实施现金利润分配的原因、未分配利润留存公司的用途进行说明,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以确保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监事会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5、若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利润,

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6、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视同公司现金分红,

回购金额纳入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调整机制

(一)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修订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股东回报规划由董事会根

据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情况、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监事会的意见后,制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规划,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二)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公

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现行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影响公司的可持续经营,确有必要对股东回报规划进行调整的,公司董事会可以重新制订股东回报规划,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

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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