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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瑞股份:山东鑫福来源律师事务所关于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08 00:00 查看全文

山东鑫福来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烟台市莱山区观海路119号2楼邮编:264003山东鑫福来源律师事务所关于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鑫福来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烟台杰瑞石油服务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高强律师、滕晓峰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2026年5月7日召开的2025年度股东会,并根据公司的委托,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宜进行律师见证,出具法律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1、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李志勇先生、副董事长王继丽女士因公出差,无法主持本次股东会,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由董事孙伟杰先生担任本次会议主持人。公司已于2026年4月17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及审议议题等相关事项的通知刊登在2026年4月17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该通知载明的开会时间是 2026 年 5月7日14:00。

2、公司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向股东提供投票平台。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的投票时间在2026年5月

7日9:15-9:25,9:30-11:30,13:00-15:00;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的投票时间在2026年5月7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本次股东会按《通知》要求,如期于2026年5月7日14:00在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杰瑞路5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刊登《通知》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召开日期超过20日,符合法定要求。

经本所律师审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我国《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其资格合法有效。

2、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和委托代理人104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687634197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不含公司回购的股份,下同)的67.4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46534496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7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2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41099701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63%。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2026年4月28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普通股股东以及合法的委托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审核,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有效证明文件,其资格真实、合法、有效。

3、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了本次会议,本所律师及公司邀请的其他嘉宾列席了本次会议,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会议的合法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及本次会议召集

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

及《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7项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在现场投票表决中,由股东代表李扬智先生、唐紫阳先生按规定程序进行计票、监票,本所律师进行现场见证,并当场宣布表决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通过网络进行投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公司董事会提交审议的以下7项议案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方

式审议通过,具体如下:

1、审议并通过《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表决结果为:同意票68743537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711%;反对票11132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2%;弃权票87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7%。

本议案获出席会议的股东表决通过。

2、审议并通过《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及2026年中期现金分红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68661409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17%;反对票4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弃权票1015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77%。

其中,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管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同意票24293377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99.5818%;反对票

4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0.0018%;弃

权票1015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0.4164%。

本议案获出席会议的股东表决通过。

3、审议并通过《关于2025年度董事薪酬确认及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24321074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05%;反对票722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0%;弃权票1017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66%。(上述比例直接相加之和不等于100%,系数据尾数四舍五入原因所致,后同)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票24292924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99.5800%;反对票722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0.0030%;弃权票1017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0.4170%。

本议案获出席会议的股东表决通过。

股东孙伟杰、王坤晓、刘贞峰、王继丽、刘东、李志勇、李慧涛与

本议案有关联关系,在投票表决时回避表决。

4、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64219518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3920%;反对票4088148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452%;弃权票455752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628%。

本议案获出席会议的股东表决通过。

5、审议并通过《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68660967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10%;反对票602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弃权票1018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81%。

本议案获出席会议的股东表决通过。6、审议并通过《关于就公司及子公司销售业务为客户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67795922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930%;反对票865487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586%;弃权票1020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83%。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票23427890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96.0341%;反对票865487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3.5477%;弃权票1020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0.4182%。

本议案获出席会议的股东表决通过。

7、审议并通过《关于制定<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24293004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03%;反对票663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7%;弃权票1017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7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票24293004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99.5803%;反对票663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0.0027%;弃权票1017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0.4170%。

本议案获出席会议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孙伟杰、王坤晓、刘贞峰、王继丽、刘东、李志勇、李慧涛、路伟、崔玲玲与本议案有关联关系,在投票表决时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之规定,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我国《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以及出席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公司执二份,本律师事务所保留一份存档。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系山东鑫福来源律师事务所关于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山东鑫福来源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滕晓峰经办律师:高强

经办律师:滕晓峰二0二六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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