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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瑞股份:山东鑫福来源律师事务所关于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31 00:00 查看全文

山东鑫福来源律师事务所

山东鑫福来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烟台市莱山区观海路119号2楼邮编:264003山东鑫福来源律师事务所山东鑫福来源律师事务所关于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根据《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山东鑫福来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在中国取得律师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指派本所高强律师、滕晓峰律师就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月30日召开的2025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会人员及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以下简称“《董事会决议公告》”)、《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以下简称“《监事会决议公告》”)、《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山东鑫福来源律师事务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等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

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1、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李慧涛先生主持。公司已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及审议议案等相关事项的通知刊登在2025年10月14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该通知载明的开会时间是 2025年10月30日下午14:30。

2、公司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

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在2025年10月30日上午9:15-9:25,9:30-11:山东鑫福来源律师事务所

30、下午13:00-15:00;及互联网投票系统在2025年10月30日

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网络进行投票。

3、本次股东会按公告通知要求,如期于2025年10月30日下

午14:30在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杰瑞路5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召开日期超过15日,符合法定要求。

经本所律师审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我国《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其资格合法有效。

2、根据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及报到登记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对网络投票的统计,出席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和

委托代理人38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76431085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不含公司回购的股份,下同)的56.4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42836145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3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7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3359494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9%。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山东鑫福来源律师事务所行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2025年10月24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普通股股东以及合法的委托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审核,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有效证明文件,其资格真实、合法、有效。

3、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所律师及公司邀请的其他嘉宾列席了本次会议,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会议的合法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及本次会议

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我国《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13项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由股东代表董婷婷女士、张志刚先生负责计票,监事代表史海宁先生及本所律师按规定程序进行了监票,并当场宣布表决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

通过网络进行投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山东鑫福来源律师事务所权数和统计数。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提交审议的以下13项议案采用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具体如下: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57434547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82%;反对票1874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3%;弃权票206687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86%。(上述比例直接相加之和不等于100%,系数据尾数四舍五入原因所致,后同)本议案获出席会议的股东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57434527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82%;反对票1874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3%;弃权票206707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86%。

本议案获出席会议的股东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3、《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57434821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87%;反对票15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弃权票206707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86%。山东鑫福来源律师事务所本议案获出席会议的股东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4、《关于取消监事会并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57432360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44%;反对票2370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1%;弃权票208377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15%。

本议案获出席会议的股东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5、《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57434527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82%;反对票1874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3%;弃权票206707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86%。

本议案获出席会议的股东表决通过。

6、《关于废止<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57434250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77%;反对票2090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6%;弃权票206767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87%。

本议案获出席会议的股东表决通过。

7、《关于修订<融资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57434821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87%;反对票15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山东鑫福来源律师事务所股份总数的0.0027%;弃权票206707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86%。

本议案获出席会议的股东表决通过。

8、《关于修订<重大经营交易事项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57434831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87%;反对票15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弃权票206697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86%。

本议案获出席会议的股东表决通过。

9、《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57434831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87%;反对票15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弃权票206697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86%。

本议案获出席会议的股东表决通过。

10、《关于修订<对外担保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57434741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85%;反对票15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弃权票206787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87%。

本议案获出席会议的股东表决通过。

11、《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制度>的议案》山东鑫福来源律师事务所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57434751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85%;反对票15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弃权票206777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87%。

本议案获出席会议的股东表决通过。

12、《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57434097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74%;反对票2304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0%;弃权票206707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86%。

本议案获出席会议的股东表决通过。

13、《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57434781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86%;反对票16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8%;弃权票206717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86%。

本议案获出席会议的股东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我国《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之规定,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山东鑫福来源律师事务所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我国《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以及出席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公司执二份,本律师事务所保留一份存档。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临时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必

备公告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以下无正文】山东鑫福来源律师事务所

【本页无正文,系山东鑫福来源律师事务所关于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山东鑫福来源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滕晓峰经办律师:高强

经办律师:滕晓峰

二〇二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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