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安部、国资委、中国银保监会四部委联合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对报告期内(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仔细的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2023年上半年度,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
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2023年6月30日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对外担保余额11590万元,其中阜阳普域贸易有限公司
3000万元,深圳金语科技有限公司1090万元,武汉英泰斯特电子技术有限公司5000万元,兴民力驰有限责任公司2500万元。公司对外担保均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和决策程序,信息披露充分完整。
二、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变更后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胡社教、张焕平、刘丽华、李宁梓
2023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