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情中心 沪深京A股 上证指数 板块行情 股市异动 股圈 专题 涨跌情报站 盯盘 港股 研究所 直播 股票开户 智能选股
全球指数
数据中心 资金流向 龙虎榜 融资融券 沪深港通 比价数据 研报数据 公告掘金 新股申购 大宗交易 业绩速递 科技龙头指数

兴民智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3年12月修订)

公告原文类别 2023-12-30 查看全文

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3年12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该按

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及时通知公司并提出辞职。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第六条独立董事应当在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

与提名委员会中占有1/2以上的比例,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

1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七条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在发生应当补选情形之日起六十日内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二章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八条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担任独立董事

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备《管理办法》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备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上市公

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

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

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

2职的人员;

(六)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

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十条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确保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三章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

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二条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

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公司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时,应当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名人声明、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报送交易所备案。独立董事选举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3交易所在收到前条所述材料的五个交易日内,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

和独立性进行审核。对于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三条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十四条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五条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董事

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做出公开的声明。独立董事不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相关独立董事应当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监事会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

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管理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六条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

护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第十七条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

4合本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

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四章独立董事的职权及义务

第十八条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与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对上市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本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

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五)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六)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七)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八)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九)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时,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5(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十九条(一)至(三)项以及第二十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十二条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

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上市公司和

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上市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三条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

下列必要的条件:

(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及时向独立

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

应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到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三)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审

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

6情况。

(四)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股份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五)公司应当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独立董事可以就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向上市公司核实。

(六)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七)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定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八)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

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预披露的其他利益。

(九)公司可以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二条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时,应当积极主动履行尽职调查义

务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必要时应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三条独立董事应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独立董事每年为公司有效工作的

时间原则上不少于二十个工作日,包括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调查,与公司管理层进行工作讨论,对公司重大投资、生产、建设项目进行实地调研等。每年到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应少于十五个工作日。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

7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上市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条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上市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六条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应包括

以下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列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

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上市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七条独立董事应当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书面记载。

第八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山东证监局、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充分,两名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8(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公司独立董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采取有效措施,取消和

收回独立董事事发当年应获得和已获得的津贴,并予以披露:

(一)受到中国证监会公开批评或本所公开谴责及以上处罚的;

(二)严重失职或滥用职权的;

(三)经营决策失误导致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的;

(四)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拟任独立董事在首次受聘公司独立董事前,原则上至少参加一次证

券监管部门认可的相关机构组织的任职培训。在首次受聘后的两年内,至少每年参加一次后续培训。

第十一条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确实因故无法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公司的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对受托人的授权范围;

(三)委托人对每项议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

独立董事不应出具空白委托书,也不宜对受托人进行全权委托。授权应当一事一授。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一名独立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独立董事的委托。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对公司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

独立董事应亲自出席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与公司股东进行现场沟通。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制度所称“以上”都含本数;“超过”、“高于”不含本数。

9第十四条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解释,由公司董事会修改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29日

10

免责声明

以上内容仅供您参考和学习使用,任何投资建议均不作为您的投资依据;您需自主做出决策,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九方智投提醒您,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推荐阅读

相关股票

相关板块

  • 板块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相关资讯

扫码下载

九方智投app

扫码关注

九方智投公众号

头条热搜

涨幅排行榜

  • 上证A股
  • 深证A股
  • 科创板
  • 排名
  • 股票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股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