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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民智通:关于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15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2355证券简称:兴民智通公告编号:2025-047

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现场会议时间为:2025年8月14日(星期四)下午15: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8月1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8月14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8月14日上午9:15至下午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山东省龙口市龙口经济开发区公司办公楼七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高赫男

6、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94人,代表股份947355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2659%。

1、现场会议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网络投票情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494人,代表股份

947355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2659%。

3、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486人,代表股份103755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6719%。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公司聘请的广东知恒(前海)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提案1.00《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22198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445%;反对23571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881%;弃权15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7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8598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7534%;

反对23571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7180%;弃权

15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5286%。

提案2.00《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22228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477%;反对23459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763%;弃权16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6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8628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7823%;

反对23459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6101%;弃权16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076%。

提案3.00《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21897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127%;反对23458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762%;弃权20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1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8297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4633%;

反对23458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6091%;弃权

20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9276%。

提案4.0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16741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685%;反对28474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057%;弃权21389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3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5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3141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4946%;

反对28474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4438%;弃权

21389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3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2.0616%。

提案5.00《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16965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922%;反对28345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921%;弃权20439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7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5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3365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7105%;

反对28345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3195%;弃权

20439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7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9700%。

提案6.00《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17145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112%;反对28195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762%;弃权20139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7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2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3545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8840%;

反对28195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1749%;弃权

20139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7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9411%。

提案7.00《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16552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486%;反对28337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912%;弃权24649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77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2952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3124%;

反对28337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3118%;弃权

24649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77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758%。

提案8.00《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16687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628%;反对28603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193%;弃权20639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7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7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3087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4426%;

反对28603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5682%;弃权

20639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7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9893%。

提案9.00《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16607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544%;反对28683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277%;弃权20639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7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7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3007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3655%;

反对28683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6453%;弃权

20639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7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9893%。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知恒(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治理准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知恒(前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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