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
关于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文件、副本、复印件等书面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要求,仅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股东会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 2026年 9月 23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及审议议题等相关事项的通知在巨潮资讯网站(https://www.cninfo.com.cn)进行了披露。该通知载明的开会时间是 2026年 10月 9日 15:30。
法律意见书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股东会按通知公告要求,如期于 2026年 10月 9日 15:30在山东省龙口市龙口经济开发区公司办公楼七楼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高赫男主持了本次股东会。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年 10月 9日上午 09:15~09:25、0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26年 10月 9日 09:15至 15:00。
经本所律师审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由董事长高赫男主持,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公告一致。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
截至 2026年 9月 29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不能亲自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或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无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3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11435210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1063%。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经本所律师审核,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真实、合法、有效。公司现任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公告通知,本次股东会对以下议案进行审议:
1. 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1 选举高赫男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2 选举高军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3 选举高方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4 选举张俊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 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1 选举张焕平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法律意见书
2.2 选举石琴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3 选举樊骅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4.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内容相符。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会就上述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表决。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按规定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表决结果当场宣布。
公司董事会提交审议的以下议案审议通过,具体如下:
1. 《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1 选举高赫男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 951298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190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409588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8211%。
1.2 选举高军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 951258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186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409548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8136%。
1.3 选举高方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 951480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206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409770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8553%。
1.4 选举张俊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 951258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1868%。
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409548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8137%。
本议案获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表决通过。
2. 《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1 选举张焕平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 9512985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190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4095885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8212%。
2.2 选举石琴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 951298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190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409588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8213%。
2.3 选举樊骅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 951298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190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409588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8211%。
本议案获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表决通过。
3.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140712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44%;反对 24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25%;
弃权 37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530362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732%;反对 24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58%;弃权 37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11%。
法律意见书本议案获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表决通过。
4.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140577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25%;反对 25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12%;
弃权 4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530227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478%;反对 25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45%;弃权 4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76%。
本议案获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表决通过。
五、结论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以及出席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肆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必备公告文
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以下无正文)(本页为《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关于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于景利 刘雅勤
经办律师:武怡
2026 年 10 月 9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