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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美集团: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27 00:00 查看全文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356证券简称:赫美集团公告编号:2025-041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裁定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三、二审被上诉人三)3.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已裁定驳回本案的再审申请。公司就该事项不产生新的清偿赔付义务,且前期未计提预计负债。因此,该裁定不会对公司当期或未来损益产生影响。

近日,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赫美集团”)收到最高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4)最高法民申6612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2021年6月16日,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贸信托”)

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二中院”)提起诉讼。被告分别为深圳赫美智慧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一)、深圳赫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二)、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三)。外贸信托诉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继续履行《债权转让协议》,向原告支付债权转让款

645918469.41元并受让对应债权,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依法判令被告一以645918469.41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1年期 LPR3.85%的标准向原告赔偿损失(自 2021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年7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依法判令被告二在被告一应当支付的债权转让款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1亿元,依法判令被告三依据其出具的《承诺函》向被告一划转645918469.41元,用于被告一向原告履行支付债权转让款的义务。

北京二中院于2022年12月28日作出一审民事判决:驳回外贸信托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13195.71元,公告费260元,均由外贸信托负担。

外贸信托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二审诉讼。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22日作出二审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313195.71元,由外贸信托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最高院于2024年11月29日出具了《应诉通知书》:外贸信托因与公司债权

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京民终277号民事判决,向最高院申请再审,最高院已立案审查。

关于本案诉讼的具体进展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21年8月31日、2023年4月29日、2024年3月29日、2024年4月25日、2024年12月7日刊登于《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的《2021 年半年度报告》、

《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关于外贸信托诉讼收到终审判决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0)、《关于收到再审应诉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6)。

二、本次收到民事裁定书的情况近日,公司收到最高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4)最高法民申6612号,主要内容如下:

外贸信托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

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截至本公告日,除本案外,公司其他诉讼、仲裁案件情况详见公司于2025年8月1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披露的《2025 年半年度报告》之“诉讼事项”。

除已披露情形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案件。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案外贸信托的再审申请已被最高院裁定驳回,公司就该事项不产生新的清偿或赔付义务,且在前期的财务报告中亦未就该事项计提预计负债。因此,本次再审裁定不会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等财务状况产生影响。

五、其他说明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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