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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美集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10 00:00 查看全文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年9月修订)

为了规范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外

担保的决策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对外担保的决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控股子公司之间相互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和质押。

第二条对外担保的决策原则

2.1符合法律、法规及《章程》所规定的担保范围;

2.2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整体经营需要;

2.3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第三条对外担保的条件

3.1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得为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

3.2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

第1页共3页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

第四条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4.1公司提供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做出决议:

4.1.1单笔担保额不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4.1.2本公司及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不超过本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前提下的担保;

4.1.3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不超过本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保;

4.1.4为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

4.1.5公司在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不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保。

4.2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4.2.1单笔担保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4.2.2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4.2.3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4.2.4为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

供的担保;

4.2.5公司在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30%的担保;

4.2.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2页共3页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4.2.7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4.2.5项担保事项时,该项表决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条决策程序

6.1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公司财务部门应

将债务人的资信状况,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书面报告董事会或股东会;

6.2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对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股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6.3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有关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的讨论和表决情况。

第六条对外担保合同的管理

7.1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7.2担保合同应当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妥善保管,并及时通报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8.1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上市规则》《规范运作》以及《章程》的有关规定

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

8.2公司必须按规定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八条本制度经董事会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章程》的最新规定执行。

第十条本制度所称“超过”不包含本数,“以上”、“不得超过”包含本数。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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