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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美集团: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26 00:00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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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5]C0113号

致: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13.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

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临时)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5年 9月 1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www.szse.cn/index/index.html)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开发布了《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届次、召集人、投票方式、召开时间、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

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及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9月25日下午15:00在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中心路

3008号深圳湾 1号 T7 座 2205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贵公司副董事长郑梓豪主持。本次

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25日上午

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2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的相关身份证明文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

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263人,代表股份278825552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2640%。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或列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3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表决通过了《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27599095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8.9834%;

反对936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3360%;

弃权1897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6806%。

(二)逐项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股东会议事规则》

同意27461807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8.4910%;

反对23075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8276%;

弃权1899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6814%。

2.02《董事会议事规则》

同意27461807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8.4910%;

反对23096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8284%;

弃权1897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6806%。

2.03《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同意27477067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498.5457%;

反对21441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7690%;

弃权1910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6853%。

2.04《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同意27462997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8.4953%;

反对22958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8234%;

弃权1899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6813%。

2.05《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同意27471127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8.5244%;

反对22145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7943%;

弃权1899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6813%。

2.06《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同意27468937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8.5166%;

反对22379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8026%;

弃权1898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6808%。

2.07《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同意27477047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8.5457%;

反对21549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7729%;

弃权1900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6815%。

2.08《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5同意27473217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8.5319%;

反对21949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7872%;

弃权1898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6809%。

2.09《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同意27481337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8.5610%;

反对36621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3134%;

弃权350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255%。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股东代理人)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公司对上述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经查验,上述议第(一)项议案和第(二)项议案的子议案2.01议案、2.02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通过;上述第(二)

项议案的子议案2.03议案至2.09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以上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6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7[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负责人孙新媛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黄晓静史兴浩

2025年9月25日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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