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57证券简称:富临运业公告编号:2026-015
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6-2028年)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5年修订)等文件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意识,为股东提供持续、稳定、合理的投资回报,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充分考虑公司实际经营
情况及未来发展需要的基础上,制定了《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6-2028年)》(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制定本规划主要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现阶段经营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行业发展特性、所处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
环境等因素,平衡股东即期投资回报需求与公司长期发展资金需求,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分配机制,以保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
二、制定本规划的基本原则
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公司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长远利益。利润分配按照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为准,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坚持按照法定顺序分配利润和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
三、未来三年分红回报具体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方式分配股利,其中优先以现金分红方式分配股利。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范围,不得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1(二)利润分配期间间隔
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稳健发展的前提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三)现金、股票分红具体条件和比例
1.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且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
期发展的前提下,如公司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股利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净利润的3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
2.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每股收益、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
规模、股本结构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比例的前提下,同时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当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
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3.在实际分红时,公司董事会需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
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3)规定处理。
4.上述重大资金支出事项是指以下任一情形: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或购买资产累计支出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的30%或资产总额的20%;
2(2)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
(3)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利润分配的论证与沟通机制
1.在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在充分评估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证正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的前提下,研究论证利润分配预案。
2.公司董事会拟订具体的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当遵守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3.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4.公司董事会在有关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可以通过电话、传
真、信函、电子邮件、公司网站上的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与独立董事、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5.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
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
1.公司董事会拟定并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
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且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为通过。董事会就利润分配预案形成决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2.股东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如股东会审议发放股票股利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案的,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程序
公司根据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且经二
3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
股东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事项时,应当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且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实施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公司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当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公司应在股东会作出决议或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八)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四、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董事会原则上每三年重新修订一次本规划,并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目前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规划。若公司未发生《公司章程》规定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形,可以参照最近一次制定或修订的股东回报规划执行,不另行制定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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