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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临运业:《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30 00:00 查看全文

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人员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

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

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与人员

第四条公司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

1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

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费应由公司予以保证。

第六条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适量的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审计人员中专职审计人员应不少于三人。

第七条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应当为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任免。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八条审计人员应具备与其所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及业务能力。

第九条审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机构、单位或人员(以下统称“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

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第三章审计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

2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

会提交下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

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

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

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

3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工作的主要程序如下:

(一)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及审计委员会的安排,拟订审计项目计划,报经审计负责人批准;

(二)确定项目主审及审计组人员,收集研究被审计单位资料,初步确定审计重点,制定审计实施计划,经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三)实施审计前,需提前三日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就地审计的,被审计单位应积极配合、协助,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送达审计的,被审计单位应将审计所需资料按时报送公司内部审计机构;

(四)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文件资料,检查现

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及取证(如函证、外调)等;

(五)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提出改进意见。

审计终结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并送被审计单位核实签字确认。被审计单位在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后5个工作日内将意见反馈到内部审计机构,若有异议,应以书面形式表达;若超过时限而无反馈意见,将视同无异议处理。如确属审计情况与事实有较大出入应予以修改或重审;如纯属双方看法不一致,可以各自保留意见并将被审计单位意见和审计报告一并上报;

(六)审计报告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审批;

(七)内部审计机构向审计委员会报送审计报告,同时下发报告给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需在接到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上报书面整改意见。

(八)内部审计机构原则上在6个月内进行后续审计或审计回访。

第五章具体实施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机构每季度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

4次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第二十条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在审计委员会的督导下,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

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提供担保、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实施情况、公司大额资金

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

况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公司董事会。

前款规定的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

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如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

5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限授予公司董

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

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董事和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

6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第二十七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

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机构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

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

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

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变更募集资

金用途或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使用结余募集资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如适7用),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和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八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二十九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

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

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六章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

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说明;

8(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情况(如适用);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如适用);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公司保荐人(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三十一条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至少每两年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一次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应当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披露在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三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内部审计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对内部审

9计人员的岗位培训和考核,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对审计工作成绩显著

的工作人员以及在揭发检举中有功的其他人员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审计人员泄露机密、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由内部审计机构

或审计委员会责令限期纠正,并追究经济责任、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内部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因提供虚假审计报告,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公司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依据审计结论,被审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内部审计机构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司对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按照相应的程序免除(解聘)其职务,或给予降职、撤职处分:

(一)被审计单位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拒绝或阻碍检查的;

(二)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经济活动有关资料的;

(三)被审计单位经营管理不善,连续两年亏损,亏损额继续增加的;

(四)在承包、租赁、股份制改组、联营或者与外商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以

及向境外投资过程中,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企业财产的;

(五)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向境外投资,未在财务报告中如实反映收益状况,或者未及时定额收取应得利润,造成企业财产流失的;

(六)擅自转让企业产权的;

(七)未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产权登记、资产评估以及不如实填报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八)对审计人员打击、报复、陷害的。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10第三十九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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