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上市公司名称: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富临运业
股票代码:002357.SZ
二〇二六年四月
1财务顾问声明
本声明所述的词语或简称与本核查意见“释义”部分所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的含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出具核查意见。本财务顾问特作出如下声明:
一、本财务顾问及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本次权益变动行为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亦未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提供未在本核查意见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核查意见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二、本财务顾问依据的有关资料由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信息披露义务人
已做出承诺,保证其所提供的所有书面文件、材料及口头证言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三、本财务顾问已按照规定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披露文件的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四、在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接触后到担任财务顾问期间,本财务顾问已采取
严格的保密措施,严格执行风险控制和内部隔离制度,不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证券欺诈问题。
五、本财务顾问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本核查意见不构成对本次权益变动
各方及其关联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根据本核查意见所作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产生的相应风险,本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本财务顾问重点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就本次权益变动发布的相关公告。
2目录
财务顾问声明................................................2
释义....................................................4
一、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的核查...................................5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主体资格的核查.....................................5
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产权控制关系的核查...................................6
四、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
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的核查........................................7
五、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业务及简要财务情况的核查.............................8
六、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违法违规情况的核查...................................9
七、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人员情况的核查...................................9
八、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或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
司等其他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的情况的核查..................................9
九、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具备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的核查...........11
十、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履行程序的核查.................................11
十一、对本次权益变动方式的核查......................................13
十二、对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股份是否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况及其他特殊
安排的核查................................................15
十三、对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的核查...................................15
十四、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实施的后续计划的核查...............................16
十五、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的核查.....................................18
十六、对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的核查..................................20
十七、对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的核查..............................21
十八、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存在其他重大事项的核查.............................21
十九、对本次交易中信息披露义务人、财务顾问聘请第三方情况的核查.......22
二十、财务顾问意见............................................22
3释义
除非特别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核查意见中有如下特定含义: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
核查意见、本核查意见指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指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东望联航指东阳市东望联航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富临运业、上市公司指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永锋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永锋集团、转让方指股东东阳市国资办指东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东望控股指东阳市东望控股有限公司东望启航指东阳市东望启航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财务顾问、本财务顾问、兴指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业证券《永锋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转让方”)与东阳市东望联《股份转让协议》指航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受让方”)关于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表决权放弃承诺》指永锋集团出具的《关于放弃表决权的承诺函》
《公司章程》指《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15《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格式准则第号》指—权益变动报告书》
16《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格式准则第号》指—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亿元指无特别说明,为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注:本文件中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4一、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的核查
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照《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格式准则第15号》
《格式准则第1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编写《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情况、权益变动的决定及目的、权益变动方式、资金来源、后续计划、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
司股票的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等内容进行了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已经承诺提供的相关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财务顾问按照诚实信用和勤勉尽责的原则,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内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格式准则第15号》《格式准则第1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主体资格的核查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的核查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东望联航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东阳市东望联航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南市街道大联村大田头飘萍路6号(大联驻主要经营场所村干部管理中心221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东阳市东望启航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马晓斐)注册资本1501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时间2026-1-20合伙期限长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783MAK6W84N9K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供应链管理服务(除依法经营范围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通讯地址 浙江省东阳市总部中心D幢东14楼
(二)是否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
5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主体。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核查,截至本核
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及法律法规禁止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具备收购上市公司的主体资格。
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产权控制关系的核查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产权控制关系的核查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合伙人类别合伙人名称认缴出资额出资比例
普通合伙人东阳市东望启航企业管理有限公司100.000.07%
有限合伙人东阳市东望控股有限公司90000.0059.96%
有限合伙人田刚印60000.0039.97%
合计150100.00100.00%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产权控制关系如下: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1、控股股东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东阳市东望控股有限公司直接持有信息披露义务人东望联航59.96%的出资额,且通过控制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而控制东望联航,是拥有东望联航控制权的合伙人;根据东望联航合伙人决议,东望联航组建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由5名委员组成,对项目的投6资及退出和重大投后管理事项进行专业决策,其中由东望控股委派3名委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规则为重大事项需五分之三以上(含本数)决策通过;因此,在东望联航投资决策委员会上,东望控股拥有3票,结合东望联航的出资及决策规则,东望控股系拥有东望联航控制权的合伙人。
公司名称东阳市东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江北街道广福东街23号D幢东楼1401室法定代表人申屠静静
注册资本109687.9664万元人民币
成立时间2017-5-23经营期限长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783MA29LMDC4B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一般项目:控股公司服务;园区管理服务;企业管理咨询;物业经营范围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东阳市国资办系东望控股的实际控制人;因此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为东阳市国资办,其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东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类型机关法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30783MB1674816N
负责人-住所浙江省东阳市人民北路8号
四、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的核查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外投资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除东望联航外,东望控股投资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如下:
注册资本
序号公司名称成立日期/主营业务持股比例万元
1东阳市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2021-06-1850000.00控股公司服务直接持股100%
72东阳市城新控股有限公司2023-12-0710000.00控股公司服务直接持股100%
3自有资金投资的东阳市畅文国有资产发展有限公司2021-11-196500.00直接持股49%
资产管理服务
4东阳市东望之芯创业投资合伙企业2025-08-07100000.00以自有资金从事直接持股99.9%(有限合伙)投资活动5东阳源信新材料合伙企业(有限合2025-08-298000.00新材料研发与技直接持股62.5%伙)术服务
6企业管理、商业东阳市东望启航企业管理有限公司2025-12-17100.00直接持股40%
服务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东阳市国资办投资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如下:
注册资本
序号公司名称成立日期/主营业务持股比例万元
1东阳市国控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13-07-02300000.00控股公司服务直接持股100%
2江北新区城市基东阳市江北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2000-05-098500.00直接持股100%
础设施建设
3东阳市万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1993-02-185000.00工程建筑直接持股100%
4东阳市三大交通发展有限公司2009-03-264000.00建设工程施工直接持股100%
5东阳市惠民公共交通有限公司2008-12-192000.00城市公共交通服直接持股100%
务
6园林绿化工程施东阳市南强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2017-02-06500.00直接持股100%
工
7东阳市国高控股有限公司2013-07-02300000.00控股公司服务直接持股100%
8以自有资金从事东阳江投资控股(深圳)有限公司2026-3-129000.00直接持股90%
投资活动
9东阳市畅文国有资产发展有限公司2021-11-196500.00自有资金投资的直接持股51%
资产管理服务会议及展览服
10浙江东阳中国木雕文化博览城有限2011-12-0667000.00务,市场经营管直接持股25%
公司理
五、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业务及简要财务情况的核查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26年1月20日成立,成立时间较短,尚未开展经营业务,暂无相关财务资料。
经核查,东望控股成立于2017年5月23日,其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财务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5.9.302024.12.312023.12.312022.12.31
资产总计957113.52661618.12424647.40192433.01
8负债合计694034.64451816.64322739.35150566.52
所有者权益合计263078.88209801.48101908.0541866.49
资产负债率72.51%68.29%76.00%78.24%
项目2025年1-9月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
营业收入99345.1399378.5791740.9451400.02
净利润-7103.21-31193.962607.694154.82
净资产收益率-2.70%-14.87%2.56%9.92%
注:2022-2024年数据已经审计,2025年1~9月数据未经审计;
六、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违法违规情况的核查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东望联航最近五年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
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七、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人员情况的核查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人员情况如下:
序是否取得其他国家姓名职务性别国籍长期居住地号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1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马晓斐女中国东阳市否
代表、财务负责人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述人员在最近五年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八、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或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
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的情况的核查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
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的核查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东望控股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
9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如下:
序号公司名称证券简称证券代码主营业务持股比例提供批量精装东阳市中天荣健企
1 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注 中天精装 002989.SZ 修施工和设计 业管理有限公司持
有限公司
服务股27.06%
注:东望控股持有东阳市城新控股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东阳市城新控股有限公司穿透合计持有东阳城同企业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64.79%的股权,东阳城同企业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东阳市中天荣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55.76%的股权。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除中天精装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东阳市国资办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
股份5%的情况如下:
序号公司名称证券简称证券代码主营业务持股比例东阳市东科数字科
1 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 园区热水供注 1 东望时代 600052.SH 技有限公司持股份有限公司 应服务 26.55%
汽车被动安
( ) 东阳华盛企业管理华懋 厦门 新材料科 全部件的研2 注 2 华懋科技 603306.SH 合伙企业 (有限合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生产、
伙)持股15.67%销售东阳诺信芯材企业
3 德龙汇能集团股份有注 3 德龙汇能 000593.SZ城市天然气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公司供应限合伙)持股
29.64%
注1:东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直接持有东阳市畅文国有资产发展有
限公司51.00%的股权,东阳市畅文国有资产发展有限公司直接持有东阳市东科数字科技有限公司100.00%的股权。
注2:东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直接持有东阳市国控控股集团有限公
司100.00%的股权,东阳市国控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直接持有东阳市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
90.00%的股权,东阳市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直接持有东阳华盛企业管理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73.56%的份额。
注3:东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持有东阳市国控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00%股权,东阳市国控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东阳市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90%股权,
东阳市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持有东阳市才智产业发展有限公司100%股权,东阳市才智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持有东阳诺信芯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49%的出资额。
另外,东阳市国资办穿透持有上市公司中国高科(600730.SH)的股份不足5%,但作为共同控制人与孙维佳、梁猛、贺怡帆、曹龙等实施对上市公司中国高科的收购,其基本情况如下:
10序号公司名称证券简称证券代码主营业务持股比例
湖北长江世禹芯玑
教育、不动
1 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注 中国高科 600730.SH
半导体有限公司穿产运营及资限公司透持有中国高科
产服务业务20.03%的股权
注:东阳市国资办通过间接持有芯玑(东阳)半导体有限公司的股权,进而持有湖北长江世禹芯玑半导体有限公司的股权。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情况的核查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九、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具备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的核查本财务顾问已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人员进行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的必要辅导。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主要人员及其实际控制人熟悉与证券市场有关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具备证券市场应有的法律意识及诚信意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主要人员及其实际控制人具备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和经验,充分了解应承担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具备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
十、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履行程序的核查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的核查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展前景及内在价值的认可,拟通过本次权益变动取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积极履行控股股东的权利及义务,积极参与上市公司治理决策,增强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按照有利于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全体股东权益的原则,进一步提升公司经营治理水平,与全体股东共同分享上市公司发展成果。
本财务顾问就收购目的与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了必要的沟通。经核查,本
11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目的未与现行法律法规要求相违背。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计划的核查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在未来12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处置或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若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上市公司的权益发生变动,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执行相关批准程序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信息披露义务人东望联航就本次交易作出承诺:“(1)自本次交易转让的股份过户登记至本企业名下之日起60个月内,本企业不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转让、减持在本次收购中取得的
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内,因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股份,亦遵循同等锁定要求;但该等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60个月的限制。
(2)自本次交易的股份过户登记至本企业名下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
不对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进行质押、抵押、担保或对上述股份进行任何形式的权利限制。”
2、永锋集团已就本次交易作出承诺:“自本次协议转让完成过户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本公司不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转让、减持本公司除本次交易涉及股份之外的上市公司股份;若本次转让最终未能达成,则本承诺自动失效。”3、东望控股已就本次交易作出承诺: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60个月内,
本公司不转让所持有的东阳市东望联航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合伙份额,亦不转让所持有的东阳市东望启航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出资额。
4、东望启航已就本次交易作出承诺: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60个月内,
本公司不转让所持有的东阳市东望联航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合伙份额。
5、田刚印已就本次交易作出承诺: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36个月内,本
12人不转让所持有的东阳市东望联航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合伙份额。
6、东阳市国资办已就本次交易作出承诺: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60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所持有的东阳市东望控股有限公司的股权(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转让除外)。
(三)对本次权益变动履行程序的核查经核查,2026年3月27日,东望联航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永锋集团持有富临运业18%股份的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已作出决议,同意本次收购相关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就本次权益变动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
(四)对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的外部批准程序的核查经核查,本次权益变动尚需报相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合规性确认意见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以及完成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可能涉及的其他批准或核准。
十一、对本次权益变动方式的核查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本次权益变动由协议转让与表决权放弃共同构成。
1、协议转让2026年3月31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东望联航与永锋集团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以14.18元/股的价格合计受让永锋集团持有的56428026股富临运业的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8%。本次交易完成后,永锋集团仍持有上市公司37305195股股份(占上市股份总数的11.90%)。
2、表决权放弃
根据永锋集团出具的《关于放弃表决权的承诺函》,永锋集团自《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股份交割日起36个月内,永锋集团放弃所持有的上市公司
37305195股股份(占上市股份总数的11.90%)中的15674452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5%)对应的表决权。
13(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实施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直接持有上市公司
56428026股股份及对应表决权,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8%;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将由永锋集团有限公司变更为东阳市东望联航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实际控制人将由刘锋变更为东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上市公司股份以及表决权的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交易前本次交易后股东名称
/姓名持股数量表决权持股数量表决权持股比例持股比例
(股)比例(股)比例
永锋集团9373322129.90%29.90%3730519511.90%6.90%
东望联航---5642802618%18%
(三)本次交易定价及股权转让比例的合规性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应当以协议签署日的前一交易日转让股份二级市场收盘价为定价基准,转让价格范围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所业务规则等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次转让交易定价中,对于永锋集团持有的公司股份每股价格定价不低于14.18元/股。该定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协议2026年3月31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东望联航与永锋集团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同时永锋集团出具了《关于放弃表决权的承诺函》,相关协议及承诺的主要内容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进行了披露。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规定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披露了本次权益变动所涉
及的交易协议及表决权放弃承诺的有关情况。本次权益变动实施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将由永锋集团有限公司变更为东阳市东望联航企业管理合伙企
14业(有限合伙),实际控制人将由刘锋变更为东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十二、对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股份是否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况及其他特殊安排的核查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转让方永锋集团持有上市公司股份93733221股,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其中质押股份数为46866600股,占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的比例为49.99999%,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4.95%。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除上述质押事项外,本次权益变动中所涉及的股份不存在其他限售、冻结等被限制转让的情况或其他特殊安排。
十三、对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的核查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资金来源的相关核查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永锋集团拟按照14.18元/股的价格向东望联航转让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56428026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8%,本次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为人民币8.00亿元。
本次东望联航协议受让永锋集团所持有的富临运业56428026股股份所需
的资金全部来源于其合法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其中,自有资金比例不低于
50%(即4亿元);自筹资金不超过4亿元,拟申请银行并购贷款解决。拥有信
息披露义务人控制权的合伙人东阳市东望控股有限公司是东阳市重要的产业投
资运营主体,评级 AA+,与银行保持着良好的业务合作关系,并已与多家银行对并购贷款方案进行了讨论,初步预计并购贷款的期限为10年,还款方式和利率以银行最终审批为准。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东望控股承诺将在东望联航与永锋集团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以自有资金4亿元完成对东望联航的出资并同步推进
银行并购贷款审批,且本次出资将专门用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收购富临运业股权事宜;东望启航承诺将在东望联航与永锋集团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后5个工作日
内以自有资金26.65万元完成对东望联航的出资,且本次出资将专门用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收购富临运业股权事宜;田刚印承诺将在东望联航与永锋集团签署
股份转让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以自有资金3197.60万元完成对东望联航的出资,
15且本次出资将专门用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收购富临运业股权事宜。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关于本次权益变动资金来源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核查,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均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合法的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其中自有资金出资不低于交易总金额的50%,并将全部用于本次股权收购;本次交易资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形,不存在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获取资金的情形,不存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信息披露义务人提
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二)相关方资金来源的核查根据东望控股、田刚印和东望启航出具的《关于本次权益变动资金来源的说明与承诺》:其作为本次权益变动中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出资人,参与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均为其合法的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
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形,不存在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获取资金的情形,不存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其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十四、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实施的后续计划的核查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相关说明并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上市公司后续计划如下:
(一)未来12个月内是否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上市公司现有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而形成明确具体的计划。
本次交易不涉及资产注入,在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充分发挥自身资金、产业、资源等方面的优势,支持上市公司现有主营业务持续发展。若未来12个月内明确提出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重大调整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16(二)未来12个月内是否拟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就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形成明确具体的计划,亦没有形成明确具体的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同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合伙人、实际控制人承诺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36个月内,不向上市公司注入所持有的资产。若未来需要筹划相关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情况下,将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相关条款约定,对上市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改组。除上述已在《股份转让协议》中约定的情形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其他调整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计划,如后续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上市公司届时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以及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不存在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条款的修改计划及修改的草案。如果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对是否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
17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七)对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调整计划。若今后明确提出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调整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十五、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的核查
(一)对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的核查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和东望控股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利并履行相应股东义务,上市公司仍将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具有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均保持独立。
为保持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信息披露义务人和东望控股已出具《关于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具体承诺如下:
“1、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不因本次权益变动而发生变化。上市公司将通过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等措施进一步规范法人治理结构,增强自身的独立性,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本企业/本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股东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保障上市公司独立经营、自主决策。
2、本次权益变动不影响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资产完整、机构独立、业
务独立及财务独立等方面的独立性。
3、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司仍然具备独立经营能力,拥有独立法人地位,继续保持管理机构、资产、人员、生产经营、财务等独立或完整。
4、若本企业/本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一切损失将由本企业/本公司承担。本承诺在本企业/本公司控制上市公司期间
18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二)对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的核查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和东望控股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存在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后,为避免后续可能产生的同业竞争,信息披露义务人和东望控股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具体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出具日,本企业/本公司及本企业/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并保证将来也不会从事或促使本企业/本公司及本企业/本公司所控制的企业从事任何在商业上对上市公司或其所控制的企业构成直接或间接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2、如上市公司进一步拓展其业务范围,本企业/本公司及本企业/本公司控
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与上市公司拓展后的业务相竞争;可能与上市公司拓展后的
业务产生竞争的,本企业/本公司及本企业/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按照如下方式退出与上市公司的竞争:
(1)停止与上市公司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2)将相竞争的
业务纳入到上市公司来经营;(3)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
3、如本企业/本公司及本企业/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
事任何可能与上市公司的经营运作构成竞争的活动,则立即将上述商业机会通知上市公司,在通知中所指定的合理期间内,上市公司作出愿意利用该商业机会的肯定答复的,则尽力将该商业机会给予上市公司。
4、如违反以上承诺,本企业/本公司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
赔偿或补偿由此给上市公司造成的所有直接或间接损失。
5、本承诺在本企业/本公司控制上市公司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三)对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的核查本次权益变动前,东望联航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关联交易。
本次权益变动后,为减少和规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和东望控股出具了《关于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
19的承诺函》,具体承诺如下:
“1、本企业/本公司及本企业/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将尽可能避免和减少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的关联交易;就本企业/本公司及本企业/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将来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
关联交易事项,本企业/本公司及本企业/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遵循市场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公允、合理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等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企业/本公司保证本企业/本公司及本企业/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通过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的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2、本次交易前,本企业/本公司及本企业/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与上市公
司及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之间不存在关联交易。
本企业/本公司保证严格履行本承诺函中的各项承诺,如因违反该等承诺并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承诺在本企业/本公司控制上市公司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为避免后续可能出现资金占用的情形,信息披露义务人东望联航及其合伙人东望控股出具了《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函》,具体承诺如下:1)本企业/本公司及本企业/本公司实际控制的企业(除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外),今后不会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占用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资金。2)本企业/本公司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治
理的有关规定,维护上市公司的独立性,绝不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中小股东利益。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和东望控股已就上市公司独立性、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资金占用等问题做了相关承诺与说明,保证上市公司的规范运行,上述承诺与说明具有可行性。
十六、对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的核查
(一)对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的核查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主要
20人员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不存在发生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
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
(二)对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的核查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前24个月,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主要人员不存在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上交易的情形。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的核查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主要人员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合同、默契或安排的核查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前24个月内,除《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主要人员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十七、对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的核查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说明,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未发生变动。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人员出具的说明,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人员及以上人员的直系亲属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六个月内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若中国结算查询结果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上述相关人员的自查结果不符,则以查询结果为准,由上市公司及时公告。
十八、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存在其他重大事项的核查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
21(一)《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
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必须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如下情形:
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能够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核查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十九、对本次交易中信息披露义务人、财务顾问聘请第三方情况的核查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有偿聘请第三方情况的核查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权益变动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除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之外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
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情况。
(二)财务顾问有偿聘请第三方情况的核查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财务顾问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情况。
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财务顾问的前述相关行为合法合规,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2018]22号)的相关规定。
二十、财务顾问意见
综上所述,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权益变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
22定,《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编制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
相关规定,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3(本页无正文,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法定代表人:
苏军良
财务顾问主办人:
黄招李振静邹万海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