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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临运业:《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30 00:00 查看全文

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公司在公司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信息披露中的作用,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等相关规定及《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独立董事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

的相关制度,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会同公司审计委员会,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依法做到勤勉尽责。

第二章汇报沟通制度

第三条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管理层应向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经

营情况、财务状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独立董事需要及时听取公司管理层和财务总监关于公司本年度生产经营、规范

运作及财务方面的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进展情况的汇报,并尽量亲自参与有关重大项目的实地考察。

听取汇报时,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公司管理层的汇报是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特别是经营状况或环境发生的变化;

(二)公司财务状况;

(三)募集资金的使用;

(四)重大投资情况;

1(五)融资情况;

(六)关联交易情况;

(七)对外担保情况;

(八)其他有关规范运作的情况。

第四条应独立董事的要求,公司应安排独立董事对公司经营发展情况和重大事项进行实地考察。

第五条第三条和第四条事项应形成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六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每位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七条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独立董事应当会同公司审计委员会参加与

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与年审注册会计师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

本年度审计重点进行沟通,尤其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其更正情况。独立董事应关注公司是否及时安排前述见面会并提供相关支持,并将上述情况计入工作笔录。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应当再次参加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见面会,与注册会计师沟通初审意见。独立董事应关注公司是否及时安排前述见面会并提供相关支持,并记入工作笔录。

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对于审议年报的董事会会议,独立董事需要关注董事会会议召开的程序、相关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宜、议案材料的提交时间和完备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会议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会议的意见。

对于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如果延期开会或延期审议可能导致年度报告不能如期披露,独立董事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上述沟通过程、意见及要求均应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认可。

第三章独立意见

第八条独立董事应对公司年报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报内容的真

2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

对票或者弃权票,并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九条独立董事有权在公司年报中就年度内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四章其他规定

第十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有异议的,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且全体独立董事半数同意后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公司本年度内盈利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但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

配预案的,独立董事需要督促公司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原因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公司在相应期间是否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为中小股东参与现金分

红决策提供了便利、公司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二条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年报公布前,独立董事

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非知情人员泄漏年报的内容。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并会同公司相关职能部门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四条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本制度的修改和解释权归董事会。

第十七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3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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