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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德化工: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11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2360证券简称:同德化工公告编号:2025-118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阶段:执行阶段

2.上市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执行人

3.涉案的金额:《执行裁定书》【(2025)浙0105执11580号】中列明的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22322732.37元及相应利息、迟延履行期

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等,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执行裁定书》【(2025)浙0105执11580号之一】

中列明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22308147.11元及相应利息、迟

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等,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案件处于执行阶段,由于执行结果存在

不确定性,最终以法院实际执行结果为准。公司将根据本次案件的进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24年3月,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租赁”)与山

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德化工”“公司”)全资子公司同德科

创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德科创”)签署了《售后回租赁合同》(下简称

“租赁合同”)。为担保租赁合同的履行,公司与远东租赁签署了《保证合同》(下简称“保证合同”)。后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银金租”)与远东租赁签署了《租赁资产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同德科创发送了通知:约定远东租赁作为转让方,将其作为出租人在租赁合同项下享有的全部租赁资产转让给浙银金租,浙银金租已向远东租赁支付完毕转让价款,成为租赁合同项下新出租人,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同德科创同意前述租赁资产转让事宜,同德科创同意向变更后的出租人(即浙银金租)履行和承担租赁合同项下的一切义务和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按时足额支付租金等款项、合理使用租赁物

等)公司同意按保证合同约定为同德科创在租赁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继续向甲方承担保证责任。

2025年3月,因公司流动资金紧张,对浙银金租债务逾期,后经杭州市拱

墅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公司与浙银金租达成诉前调解,并追加公司全资子公司山西同德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同德爆破”)为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详见公司于2025年6月27日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55)。

后因公司未能履行诉前调解协议,近日,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同德科创、同德爆破收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浙0105

执11580号、(2025)浙0105执11580号之一】。同日,公司因上述事项收到《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传票》【(2025)浙0105执11580号】等法律文书,传唤事由:申报财产情况、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到时间:2025年

11月18日上午9:30。

二、《执行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1、《执行裁定书》【(2025)浙0105执11580号】内容:

申请执行人: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经济开发区迎宾大道111号23层(自贸试验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900MA28KA6292。

法定代表人:汪国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加宁,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柳锦(实习),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原平市原平经济技术开发区跨越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40981MA0LHWEEX0。法定代表人:张云升。

被执行人:山西同德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忻州经济开发区紫檀街 39 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40900563598771F。

法定代表人:张云升。

被执行人: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河曲县西口镇焦尾城大茂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40000112220278L。

法定代表人:张富铨。

申请执行人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州

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浙0105民初1564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11月3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被执行人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山西同德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在(2025)浙0105执11580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2)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

民币22322732.37元及相应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等,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3)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同德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2284538.87元及相应利息、迟延履

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等,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2、《执行裁定书》【(2025)浙0105执11580号之一】内容:

申请执行人: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经济开发区迎宾大道111号23层(自贸试验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900MA28KA6292。

法定代表人:汪国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加宁,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柳锦(实习),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原平市原平经济技术开发区跨越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40981MA0LHWEEX0。

法定代表人:张云升。

被执行人:山西同德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忻州经济开发区紫檀街 39 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40900563598771F。

法定代表人:张云升。

被执行人: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河曲县西口镇焦尾城大茂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40000112220278L。

法定代表人:张富铨。

申请执行人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州

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浙0105民初1525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11月3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被执行人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山西同德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在(2025)浙0105执11580号之一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2)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

民币22308147.11元及相应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等,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3)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同德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2269971.61元及相应利息、迟延履

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等,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本案件处于执行阶段,由于执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最终以法院实际执行结果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进展,积极配合司法程序。同时,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执行裁定书》【(2025)浙0105执11580号】;

2、《执行裁定书》【(2025)浙0105执11580号之一】;

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传票》【(2025)浙0105执11580号】。

特此公告。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10日

免责声明:本页所载内容来旨在分享更多信息,不代表九方智投观点,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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