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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德化工:关于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18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2360证券简称:同德化工公告编号:2025-109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同德化工”)及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为162204.08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81.23%,敬请广大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公司分别于2025年4月25日和2025年5月19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合计不超过30亿元的担保额度(最终以实际担保额度为准)。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子公司之间互相担保、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的具体金额在上述30亿元担保额度范围内根

据实际情况分配,以上担保额度包括新增担保、原有担保展期或续保以及对被担保方已提供但尚未到期的担保余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30日披露的《关于公司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补充公告》(公告编号:2025-036)等相关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一)担保事项一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德科创”)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签署《保证合同》(合同编号:Z2406LN15623259-KC),约定由同德科创为公司与交通银行原签署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展期合同》所形成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5500万元。

公司全资子公司山西同德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同德爆破”)

已对公司的上述业务进行担保,担保的债权本金为人民币5000万元,本次同德科创对公司的上述担保为追加担保。本次担保主体同德科创是对同一融资事项提供追加担保,担保金额不重复计算。

(二)担保事项二2025年6月26日,公司与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忻府区支行(以下简称“晋商银行”)签署《借款合同》(合同编号:1201晋银借字2025第031号),用途为归还在公司在晋商银行未结清的贷款本金,公司全资子公司同德爆破、同德科创与晋商银行签署《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保证合同(1201)晋银保字(2025)

第(031)号),约定由同德爆破和同德科创为公司与晋商银行所订立的业务项

下具体合同所形成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债权本金为人民币

11975.51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6月28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55)近日,公司应晋商银行要求,将原先签订的《保证合同》变更为《最高额保证合同》,原签署日期、担保期限、担保金额等不变。

同德爆破和同德科创对公司的上述担保为前次担保业务的续作,本次担保主体同德爆破和同德科创是对同一融资事项分别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不重复计算。

以上业务涉及的担保事项一和担保事项二在前述已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本次担保前,公司对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162204.08万元;

本次担保后,公司对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162204.08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可用担保额度为137795.92万元。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名称: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2220278L注册地址:山西省忻州市河曲县西口镇焦尾城大茂口

法定代表人:张富铨

注册资本:人民币40177.4248万元

成立日期:2001年6月10日经营范围:许可事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可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饲料添加剂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事项: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

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饲料添加剂销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

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程和技术

研究和试验发展;工业工程设计服务【分支机构经营】;工程管理服务【分支机

构经营】;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生态环境材料制造;生态环境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财务状况:截至2024年12月31日,同德化工总资产470235.66万元,负债总额270559.26万元,流动负债总额199806.25万元,净资产199676.40万元,2024年度实现营业收入54454.27万元,利润总额-10168.50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7198.69万元(以上数据已经审计)。截至2025年6月30日,同德化工总资产462170.19万元,负债总额261593.59万元,流动负债总额174567.25万元,净资产200576.60万元,2025年半年度实现营业收入25563.58万元,利润总额1097.88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109.19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经查询,同德化工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担保事项一

1、合同签订各方:

债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分行

保证人: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2、担保的主合同

(1)被担保的债务人为: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本合同提供的担保适用以下第项约定:最高额保证。担保的主合同编

号:Z2406LN15623259、Z2525LC15675201,名称: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展期合同;

保证人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币种):人民币(大写金额):伍仟伍佰万元整。

3、保证范围

保证的范围为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

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4、保证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该笔主债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债权人宣布任一笔主债务提前到期的该笔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准。

(二)担保事项二

1、合同签订各方:

债权人: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忻府区支行

保证人:山西同德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保证人: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为确保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债务人”)对债权人所负债务得到切实履行保证人自愿向债权人为债务人依照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签订的一系列

合同(下称“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为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依据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2、被担保的主债权及最高额

(1)保证人自愿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形成的下列债权提供担保:*担保的主

债权本金余额最高额(币种及金额)为人民币120000000元,人民币壹亿贰仟万元整(大写金额),大小写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外币业务,按本条第(2)项约定的业务发生当日卖出价折算。本款所称“担保的主债权本金余额最高额”指主合同项下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包括或有债权)本金余额的最高额;*前

述主债权持续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利息、罚息、复利、补偿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险费等,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用、保全费、执行费、公证费、公告费、送达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债权人自2025年6月26日(含该日)起至2026年

5月25日(含该日)止,与债务人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所形成的债权。该期间为

最高额担保债权的确定期间。上述业务具体包括:人民币/外币贷款、减免保证金开证、出口打包放款、商业汇票贴现、进口押汇、银行保函、商业汇票承兑、出口押汇,包括但不限于以上业务品种。

(2)本合同所担保的每笔业务的种类、金额、利率、期限等内容以相关主合同或相关凭证为准。

(3)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和最高余额内,债权人发放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或者提供其他银行信用时无须逐笔办理担保手续。

(4)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和最高余额内发生的业务,币种不限,保证人按原币种承担担保责任。

3、保证范围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补偿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险费等,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用、保全费、执行费、公证费、公告费、

送达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4、保证方式

(1)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主合同项下有多个保证人的,各保

证人之间不分份额,对债权人全部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2)不论债权人就被担保债务是否持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无论债权人是否执行了该等任何其他担保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以及本合同项下设立的担保均不因此减免或

受到其他影响,债权人均可直接要求保证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在被担保债务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或直接执行本合同项下设立的担保,保证人对此无任何异议。保证人应在接到债权人要求履行保证责任的书面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履行保证责任。

5、保证期间

(1)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权被债权

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债权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3)商业汇票承兑、减免保证金开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

(4)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5)在需征得保证人同意的情形下,若未征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或保证人拒

绝延展主合同履行期限的,保证期间仍为原定期间。

(6)主合同项下的借款约定分期履行的,则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借款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6、补充事项

保证人已知悉,编号为1201晋银借字2025第031号-1、1201晋银借字2025

第031号-2、1201晋银借字2025第031号-3、1201晋银借字2025第031号-4、

1201晋银借字第031-5、1201晋银借字2025第031号-6的借款合同,用途为归

还在我行未结清的贷款本金,主合同编号为1201晋银借字2024第028号-1、1201晋银借字2024第028号,对应本金余额分别为69755128.81元和

50000000.00元。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30亿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的实际担保余额为162204.08万元(不同担保主体对同一融资事项分别提供担保的,担保金额不重复计算),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81.23%。公司无涉及诉讼的担保、无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1、《保证合同》(合同编号:Z2406LN15623259-KC)

2、《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1201)晋银高保字(2025)第(031)

号)特此公告。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17日

免责声明:本页所载内容来旨在分享更多信息,不代表九方智投观点,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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