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60证券简称:同德化工公告编号:2025-131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同德化工”)及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为172904.08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86.59%,敬请广大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公司分别于2025年4月25日和2025年5月19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合计不超过30亿元的担保额度(最终以实际担保额度为准)。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子公司之间互相担保、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的具体金额在上述30亿元担保额度范围内根
据实际情况分配,以上担保额度包括新增担保、原有担保展期或续保以及对被担保方已提供但尚未到期的担保余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30日披露的《关于公司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补充公告》(公告编号:2025-036)等相关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山西同德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同德爆破”)与山西河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以下简称“河曲农商行”)
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MGC14101200100202580825),约定由同德爆破为公司与河曲农商行签署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所形成的人民币 5800万元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本次担保前,公司对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167104.08万元;本次担保后,公司对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172904.08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可用担保额度为127095.92万元。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名称: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2220278L
注册地址:山西省忻州市河曲县西口镇焦尾城大茂口
法定代表人:张富铨
注册资本:人民币40177.4248万元
成立日期:2001年6月10日经营范围:许可事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可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饲料添加剂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事项: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
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饲料添加剂销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
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程和技术
研究和试验发展;工业工程设计服务【分支机构经营】;工程管理服务【分支机
构经营】;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生态环境材料制造;生态环境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财务状况:截至2024年12月31日,同德化工总资产470235.66万元,负债总额270559.26万元,流动负债总额199806.25万元,净资产199676.40万元,2024年度实现营业收入54454.27万元,利润总额-10168.50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7198.69万元(以上数据已经审计)。截至2025年9月30日,同德化工总资产456717.55万元,负债总额257534.81万元,流动负债总额165523.11万元,净资产199182.74万元,2025年前三季度实现营业收入33108.00万元,利润总额-688.22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993.70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经查询,同德化工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本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告》(公告编号:2005-129)。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合同签订各方:
债权人:山西河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债务人: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保证人:山西同德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2、担保的主债权
(1)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25年11月27日起至2028年11月26日,因债权人向债务人连续发放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大写)伍仟捌佰万元整(小写)RMB58000000.00 的贷款或开立银行承兑汇票的敞口部分(以下统称“贷款”)而形成的一系列债权。上述期间仅指贷款的发生时间,不包括到期时间。
(2)在上述期间内的任一时点,债权人可以在尚未收回的主债权余额不超
过最高额的范围内应债务人的要求连续、循环地向债务人提供贷款。
3、保证方式
(1)本合同采用连带责任保证方式。保证人对担保范围内的债务均提供连
带责任保证,而不论次数和每笔的金额,也不论债务人单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是否超过担保的主债权中所述期间。
(2)当债务人未按贷款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时,无论债权人对贷款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无论前述担保是否由债务人提供,债权人均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而无需先行使其他担保权利,也无需先行主张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权利。债权人放弃在其他担保合同下的担保物权或其权利顺位或变更担保物权的,保证人仍按本合同承担担保责任而不免除任何责任。
4、担保范围(1)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范围包括:贷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及债权人
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公证费及其它费用等。
(2)贷款合同债务人与债权人协议变更贷款合同内容,除展期或增加贷款金额外,无须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在原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债权人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仍在原担保范围内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保证期间
(1)本合同的保证期间为贷款合同项下最后一笔未清偿债务的履行期满之日起三年。
(2)若发生法律、法规或贷款合同约定的事项,债权人提前要求债务人清
偿债务的,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或保证人发出通知指明的履行期满之日起三年。
(3)开立银行承兑汇票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
(4)若债务人与债权人就单笔贷款的期限达成展期协议,保证人同意继续
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变更为自变更后的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三年。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30亿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的实际担保余额为172904.08万元(不同担保主体对同一融资事项分别提供担保的,担保金额不重复计算),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86.59%。逾期债务对应的担保余额为32114.01万元、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
33046.68万元,因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担保金额26590.64万元。
六、备查文件
1、《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MGC14101200100202580825)。
特此公告。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