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立信中联审字[2026]D-1463 号
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LixinZhonglian CPAs (SPECIAL GENERAL PARTNERSHIP)目 录
一、内部控制审计报告1—2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Li x i n Z h o n g l i a n CP A s ( S P E C I A L G E N E R A L P A R T N E R S H I P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立信中联审字[2026]D-1463 号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我们审计了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德化工公司)2025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一、企业对内部控制的责任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并评价其有效性是同德化工公司董事会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对发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进行披露。
三、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的局限性,存在不能防止和发现错报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审计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风险。
四、导致否定意见的事项
重大缺陷是内部控制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表出现重大错报的一项控制缺陷或多项控制缺陷的组合。
审计过程中发现,同德化工公司2017年面向内部职工销售的若干套职工住房,合同价款合计3555万元,公司核心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在职工公寓楼款项收取、缴存与管理过程中,未按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及审批程序执行,擅自将向职工收取的公寓楼购房款长期占用,形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占用金额为3505万元。截至2025年12月31日,上述占用金额已全部归还,但资金占用应计利息为
1仅限出具报告使用仅限出具报告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