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60证券简称:同德化工公告编号:2025-125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已判决。
2.上市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一审判决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向原告长江联合金融租赁
有限公司支付租金72949662.50元、留购价款100元、截至2025年11月10日的逾期利息1205074.15元以及自2025年11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的逾期利息、违约金379680.90元、律师费损失190000元、诉讼保全保险费损失22526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根据本次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较大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近日,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同德化工”)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德科创”)、山西同德爆破
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同德爆破”)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下发
的《民事判决书》【(2025)沪0115民初111045号】、《民事裁定书》【(2025)
沪0115民初111045号之一】,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同德科创于2025年9月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传票》【(2025)沪0115民初111045号】等相关法律文书,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受理的长江联合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租赁”)诉讼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同德科创、同德爆破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25年11月
10日开庭审理。长江租赁请求判令公司全资子公司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支付
原告长江联合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租金、租赁物留购价款合计72949762.50元及其他相关费用。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5年9月23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04)。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近日,公司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判决书》【(2025)沪0115民初111045号】、《民事裁定书》【(2025)沪0115民初111045号之一】,公司与长江租赁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做出以下裁定:
原告:长江联合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友诚路149号45层、46层(实际建筑楼层为39层、40层)01-08单元。
法定代表人:邱鹤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洁,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铭,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原平市原平经济技术开发区跨越大道。
法定代表人:张云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河曲县西口镇焦尾城大茂口。
法定代表人:张富铨,董事长。
被告:山西同德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忻州经济开发区紫檀街39号。
法定代表人:张云升,董事长。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鑫磊,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涉案《融资租赁合同》《保证合同》《补充协议》均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于法无悖,故依法成立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恪守。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同德科创未依约按期履行给付租金的义务,已构成违约,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同德科创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鉴于被告同德科创对原
告的第一、二、四、五、六项诉讼请求不持异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
主张的违约金,三被告辩称违约金金额过高,应酌情予以调整,鉴于截至2025年11月10日,原告已经以各期未付租金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收了逾期利息,故对于截至2025年11月10日的逾期利息和违约金不应超过以各期未付租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即1584755.04元(逾期利息1205074.15元+违约金379680.90元),故原告可主张的截至2025年11月10日的违约金不得超过379680.90元。现原告在审理中自愿将违约金调低为
379680.90元,于法不悖,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同德化工、同德爆破作为保证人,应对被告同德科创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的保证责任。被告同德化工、同德爆破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同德科创追偿。原告请求拍卖、变卖租赁物(详见附件:《租赁物清单》),并以所得价款清偿被告同德科创上述付款义务,该主张于法无悖,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八十一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六百九十一条、第七百条、第七百三十五条、第七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长江
联合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租金72949662.50元、留购价款100元;
二、被告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长江
联合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截至2025年11月10日的逾期利息1205074.15元以及自2025年11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未付租金
72949662.5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
三、被告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长江
联合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违约金379680.90元;
四、被告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长江
联合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190000元、诉讼保全保险费损失22526元;五、被告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同德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上述第一至四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山西
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同德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追偿;
六、若被告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届期未履行上述第一至四项确定的付款义务,原告长江联合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可与被告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协议,就编号为 YUFLCO09362-ZLO001-L001 号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赁物(详见附件:《租赁物清单》)折价,或者将上述租赁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上述第一至四项付款义务;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不足清偿上述债务,则不足部分由被告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如所得价款超过上述债务,则超过部分归被告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所有。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723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422230元,由被告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同德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较大影响。公司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2025)沪0115民初111045号】;
2、《民事裁定书》【(2025)沪0115民初111045号之一】。
特此公告。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5年11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