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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张烘、张云升、邬庆文、金富春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监会 04-29 00:00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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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号bm56000001/2026-00004628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1777394134000

名 称关于对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张烘、张云升、邬庆文、金富春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2026〕23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张烘、张云升、邬庆文、金富春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张烘、张云升、邬庆文、金富春:

经查,我局发现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一、信息披露方面

1.公司2024年半年报、三季报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财务费用等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

2.公司部分自建职工住房销售款由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张烘占用,公司已收回占用款及利息。公司未按规定披露上述资金占用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三条第一款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下同)第三条的规定。

二、内控方面

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内控机制不健全,个别子公司、被投资企业预付账款等往来款项长期未收回,公司未实施有效管控。

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号——组织架构》第十条、《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6号——资金活动》第十五条的规定。

张云升、张烘先后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张烘作为实际控制人关联方,邬庆文作为总经理,金富春作为财务总监,对上述违规情形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四条的规定。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五十二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二十三条、《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5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对张烘、张云升、邬庆文、金富春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充分汲取教训,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完善财务管理和对外投资内部控制,全面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并在2026年5月31日前予以改正,同时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2026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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