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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德化工: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24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2360证券简称:同德化工公告编号:2025-104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2.上市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原告认定的涉案金额暂合计为人民币75086103.28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该案件最终

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近日,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德化工”“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德科创”)、山西同德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同德爆破”)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传票》【(2025)沪0115民初111045号】等相关法律文书,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受理的长江联合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租赁”)诉讼本公司及

全资子公司同德科创、同德爆破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将于2025年11月10日开庭审理。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原告:长江联合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友诚路149号45层、46层,法定代表人:邱鹤良,董事长;

被告一: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忻州市原平市原平经济技术开发区跨越大道,法定代表人:张云升;

被告二: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河曲县文笔镇焦尾城大茂口,法定代表人:张烘;

被告三:山西同德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忻州经济开发区紫檀街

39号,法定代表人:张云升。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长江联合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租金、租赁物留购价款合计72949762.50元(其中剩余未付租金77949662.50元、租赁物留购价款100元,扣除保证金5000000.00元);

2、判令被告一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长江联合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第5期至第9期租金的逾期利息(以未付租金为基数,已到期的自租金日的次日起、未到期的自加速到期日的次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分段累加至实付全部付清之日止);

3、判令被告一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长江联合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违约金1923814.78元;

4、判令被告一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长江联合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律师费损失190000元和诉讼保全保险费损失22526元;

5、判令被告二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三山西同德爆破工程有限

责任公司就被告一上述第1项至第4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判令原告长江联合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有权就案涉租赁物(详见附件“租赁物清单”)与被告一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协议折价,或者申请法院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用于优先清偿被告一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所负债务;

7、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全部被告承担。

诉讼金额暂计:75086103.28元=(剩余租金(抵扣保证金后)

72949662.50元+租赁物留购价款100元+违约金1923814.78元+律师费

190000.00元+诉讼保全保险费22526.00元)

(三)原告诉讼的事实与理由

2024年7月22日,原告与被告一开展融资租赁回租业务,由原告向被告一

购 买 一 批 设 备 , 再 由 原 告 租 给 被 告 一 使 用 , 并 签 署 了 编 号 为YUFLC009362-ZL0001-L001 号《融资租赁合同》,形成了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原告为出租人,被告一为承租人。

同日,原告与被告二签订编号为 YUFLC009362-ZL0001-L001-G001 的《保证合同》,双方约定由被告二对被告一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根据被告二提供的《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以及《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融资租赁提供担保的公告》,上述担保事项已经过被告二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且履行了担保公告程序。

2025年7月22日,原告与被告三签订编号为

YUFLC009362-ZL0001-L001-G002 的《保证合同》,被告三同意对被告一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日,被告二作为被告三公司的唯一股东,出具股东决定,同意前述担保事项。

2025年7月22日,原告与三被告签署编号为

YUFLCO09362-ZL0001-L001-A001 的《补充协议》,对《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金支付日及每期租金金额进行了调整。

根据《融资租赁合同》以及《补充协议》约定:(1)转让租赁物总价为人

民币100000000元;(2)调整后的租期为17期,租金不等期支付,具体支付时间以及支付金额以补充协议《租金偿还明细表》为准;(3)保证金为5000000

元;(4)《融资租赁合同》第21.1条约定,违约金:相当于租金总额减去已经

支付租金后的余额的百分之二;第21.3条约定,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的,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就全部到期未付租金及其他到期未付款项自应当支付之日起

按日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通过司法途径强制承租人履行本合同,并承担出租人因承租人违约造成的全部损失和费用(包括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律师费、诉讼财产保全保险费及因清收而发生的评估费、拍卖费等其他一切费用等)。(5)《补充协议》第4、(1)条约定,若乙方未在2025年12月31日前结清全部应收租金,则甲方有权收取违约金364821.53元。

原告根据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向被告一支付了租赁物购买价款。然被告一并未按照约定按期、足额支付租金,构成租赁合同项下违约。为此,原告特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诉讼最终结果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积极应诉。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进展,积极配合司法程序。同时,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传票》【(2025)沪0115民初111045号】

2、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23日

免责声明:本页所载内容来旨在分享更多信息,不代表九方智投观点,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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