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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剑股份: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16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6)第 574号

致: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9 月 15 日在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保顺路 8 号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在指定媒体披露的《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以及本

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本所律师参与本次股东会,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于 2026 年 8 月 21 日召开第三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并于 2026 年 8 月 24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会通知》。该《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届次、召集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会议召

开方式、会议的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等事项。

公司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9 月 15 日 14:30 在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保顺路 8 号召开,由公司董事长王津华先生主持会议,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2078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0938634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0167%,其中: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

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4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0256675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2996%。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

的股东共计 2074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681959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171%。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股东”) 2076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977036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273%。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出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0786884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753%;反对 1093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5222%;弃权 424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025%。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 825286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4.4683%;反对 1093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1920%;

弃权 424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3397%。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

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 ______________谢发友

______________刘春景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邮编:100033

2026 年 09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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