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61证券简称:神剑股份编号:2025-023 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过户完成暨公司控制权发生 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2024年12月31日,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志坚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刘琪女士、股东刘绍宏先生与芜湖远大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远大创投”)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芜湖远大创投受让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东刘绍宏先生合计7920.00万股(其中刘志坚4000.00万股、刘琪3200.00万股、刘绍宏72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8.3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志坚先生与芜湖远大创投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和《一致行动协议》,将其个人持有的剩余股份120415980股公司(约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2.66%)股份全部表决权 委托对方行使(三年有效期,到期自动终止)。 ●本次协议转让股份过户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为芜湖远大创投,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为芜湖市国资委。 一、本次协议转让基本情况 2024年12月31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志坚先生及其一致行 动人刘琪女士、股东刘绍宏先生与芜湖远大创投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芜湖远大创投受让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东刘绍宏先生合计7920.00万股(其中刘志坚4000.00万股、刘琪3200.00万股、刘绍宏72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8.3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志坚先生将其个人持有的剩余股份120415980股公司(约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2.66%)股份全部 表决权委托对方行使(三年有效期,到期自动终止),并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和《一致行动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月2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
<股份转让协议>
<表决权委托协议>
<一致行动协议>
暨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2025年1月4日披露的《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25年2月26日披露的《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书的公告》;2025年6月20日披露的《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进展公告》;2025年7月4日披露的《
<股份转让协议>
之补充协议》。 二、相关股份过户情况 1、2025年7月1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本次协议转让股份已完成过户登记手续,转让股份性质为无限售流通股,过户日期为2025年7月16日。 2、本次协议转让股份过户前后,交易双方持股及表决权情况如下: 本次权益变更前本次权益变更后股东名持股比持有表决权数表决权持股比持有表决权数表决权 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数量(股)例量(股)比例例量(股)比例 刘志坚16041598016.87%16041598016.87%12041598012.66%00 刘琪320000003.36%320000003.36%0000 刘绍宏288000003.03%288000003.03%216000002.27%216000002.27%芜湖远 0000792000008.33%19961598020.99% 大创投 上述表决权委托的行使期限,自协议转让股份交割之日起36个月期满当日。 本次协议转让股份过户完成后,芜湖远大创投持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8.33%,拥有可支配表决权占公司总股本比例20.99%。 芜湖远大创投承诺,本次协议转让股份18个月内不转让。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本次协议转让股份过户完成后,刘志坚持有公司12041.60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12.66%,已将表决权委托芜湖远大创投行使(三年有效期,到期自动终止),不再是公司控股股东。受让方芜湖远大创投持有公司792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8.33%,拥有可支配表决权占公司总股本比例20.99%,成为公司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为芜湖市国资委。 1、芜湖远大创投股权控制关系如下: 2、芜湖远大创投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芜湖远大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6881216191 注册资本800000.00万人民币成立日期2009年4月23日法定代表人伍运飞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皖江财富广场 A1#楼 1002 室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创业空间服务;知识产权服务(专利代理服务除外);企业管理咨询;机械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租赁(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四、其他说明 1、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因本次协议转让股份而违反正在履行承诺的情形。 2、本次交易完成后,交易双方将严格遵守《股份转让协议》中做出的各项 承诺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3、本次交易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