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修订)》(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5年5月21日召开的2024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经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
2.公司2025年3月29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的《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3.公司2025年4月30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的《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4.公司2025年4月30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的《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
5.公司2025年5月21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的《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度股东会的提示性公告》;
6.公司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7.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8.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9.公司本次股东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10.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
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
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2025年4月28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2024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2025年5月21日召开2024年度股东会。
2025年4月30日,公司以公告形式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刊登了《股东会通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21日14:30在公司四层会议室(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5号楼汉王大厦)召开。该现场会议由董事长刘迎建先生主持。
3.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3(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法人股东的
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以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自然人股东的
股东账户卡、个人身份证明、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98883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6802%;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30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31763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901%;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计30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31763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901%。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人数共计30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30647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0703%。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全部监事、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4(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或互联网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普通股合计9292663699.85161131010.1215250000.0269
2.《审议<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普通股合计9292613699.85111134010.1219252000.0271
3.《审议<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5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普通股合计9291623699.84041227010.1318258000.0277
4.《审议<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普通股合计9292553699.85041134010.1219258000.0277
5.《审议<202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之表决结
果如下: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普通股合计9287543699.79661777010.1909116000.0125
中小投资者1298707998.56331777011.3486116000.0880
6.《审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普通股合计9089143597.664721479022.3080254000.0273
中小投资者1100307883.5061214790216.3012254000.1928
7.《审议公司董事2024年度薪酬(或津贴)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普通股合计9292093699.84551186010.1274252000.0271
中小投资者1303257998.90861186010.9001252000.1913
8.《审议关于对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普通股合计8049185886.49021254687913.4819260000.0279
6中小投资者6035014.58021254687995.2225260000.1973
9.《审议关于预计外汇衍生品交易额度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普通股合计9291923699.84371153010.1239302000.0325
中小投资者1303087998.89571153010.8751302000.2292
10.《审议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普通股合计9291833699.84271164010.1251300000.0322
11.《审议公司监事2024年度薪酬(或津贴)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普通股合计9289043699.81271443010.1551300000.0322
中小投资者1300207998.67721443011.0951300000.2277
12.《审议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普通股合计9285373699.77331819010.1955291000.0313
中小投资者1296537998.39861819011.3805291000.2208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行
7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盖章页)8(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
杨楠朱泽鑫
单位负责人:
王玲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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