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64证券简称:中恒电气公告编号:2025-21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日期与时间:2025年5月15日(星期四)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日期与时间:2025年5月15日(星期四),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5日9:15-9:25,9:30—
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25年5月15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杭州市滨江区东信大道69号公司十九楼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包晓茹女士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11人,代表股份2459873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7320%。其中:
(1)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2012949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7865%。
(2)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07人,代表股份446924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7.9455%。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07人,代表股份126906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56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498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86%。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06人,代表股份121924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676%。
(4)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和列席了会议。浙江天册律师事
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提案:
1、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56614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75%;
反对17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0%;
弃权15359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4%。
2、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57365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80%;
反对17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0%;
弃权7849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9%。
3、审议通过了《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57347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73%;
反对16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0%;弃权8289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7%。
4、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57287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49%;
反对15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3%;
弃权10289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8%。
5、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56694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08%;
反对19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1%;
弃权11839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3727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4951%;
反对19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720%;
弃权11839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29%。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57201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14%;
反对16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6%;
弃权10329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0%。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456706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13%;
反对21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70%;
弃权10259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7%。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55937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00%;
反对29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88%;
弃权10139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2%。
9、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授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56431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01%;
反对16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7%;
弃权18019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3%。
三、律师见证情况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如下法律意见:中恒电气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