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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电气:2024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16 00:00 查看全文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天册律师事务所

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电话:+8657187901110传真:+8657187901500

www.tclawfirm.com法律意见书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5H0762 号

致: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电气”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中恒电气2024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中恒电气2024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中恒电气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中恒电气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与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本所律师查验,中恒电气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5年4月18日,中恒电气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25年4月22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1)《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法律意见书

(2)《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4)《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7)《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8)《关于公司2025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9)《关于向银行申请授信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包晓茹女士主持。

2.根据会议通知,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

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25年5月15日(星期四)下午14:00开始,召开地点为杭州市滨江区东信大道69号公司十九楼会议室。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5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5日

9:15-15:00。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和相关事项已经在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与披露。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截至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即2025年5月12日(星期一)下午收市

3法律意见书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普通股股东。

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511人,共计代表股份

2459873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7320%。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2012949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786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07人,代表股份446924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455%。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507人,代表股份126906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562%。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记名方式对本次会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的,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相关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45661454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法律意见书

99.8675%;反对17230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0%;弃权

153593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4%。

2.《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45736554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80%;反对17230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0%;弃权

78493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9%。

3.《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245734754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73%;反对16970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0%;弃权

82893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7%。

4.《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45728754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49%;反对15570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3%;弃权

102893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8%。

5.《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245669454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08%;反对19950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1%;弃权

118393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1%。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2372725股,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7.4951%;反对199500股,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20%;弃权118393股,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329%。

6.《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5720154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14%;反对16390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6%;弃权

103293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0%。

7.《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5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245670654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13%;反对21410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70%;弃权

102593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7%。

8.《关于公司2025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5593754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00%;反对29220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88%;弃权

101393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2%。

9.《关于向银行申请授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5643154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01%;反对16400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7%;弃权

180193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3%。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审议的全部议案均获股东大会表决通过。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中恒电气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接签署页)

6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TCYJS2025H0762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章靖忠

签署: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熊琦

签署:___________

经办律师:赵龙廷

签署:___________

日期:2025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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