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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电气:中恒电气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7-18 00:00 查看全文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天册律师事务所 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电话:+8657187901110传真:+8657187901500 www.tclawfirm.com法律意见书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5H1185 号 致: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电气”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中恒电气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中恒电气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中恒电气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中恒电气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与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本所律师查验,中恒电气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5年6月24日,中恒电气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25年6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2法律意见书 (1)《关于修订

<公司章程>

的议案》; (2)《关于修订

<股东会议事规则>

的议案》; (3)《关于修订

<董事会议事规则>

的议案》; (4)《关于修订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的议案》; (5)《关于修订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的议案》; (6)《关于修订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的议案》; (7)《关于修订

<对外担保制度>

的议案》; (8)《关于修订

<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的议案》; (9)《关于修订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的议案》; (10)《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1)《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包晓茹女士主持。 2.根据会议通知,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 议召开的时间为2025年7月17日(星期四)下午14:00开始,召开地点为杭州市滨江区东信大道69号公司十九楼会议室。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7月17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7月17日 9:15-15:00。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和相关事项已经在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与披露。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3法律意见书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截至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即2025年7月11日(星期五)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508人,共计代表股份 2488219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2932%。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2011487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806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04人,代表股份476731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864%。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504人,代表股份155251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637%。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记名方式对本次会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的,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4法律意见书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相关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修订

<公司章程>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793651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42%; 反对83570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59%;弃权4970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0%。 2.《关于修订

<股东会议事规则>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5863843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112%; 反对2903467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69%;弃权5460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9%。 3.《关于修订

<董事会议事规则>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5863943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112%; 反对2903467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69%;弃权5450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9%。 4.《关于修订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5932543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388%; 反对2835867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97%;弃权5350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5%。 5.《关于修订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5937143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406%; 反对2828967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69%;弃权5580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4%。 6.《关于修订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5933343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391%; 反对2808267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86%;弃权8030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3%。 7.《关于修订

<对外担保制度>

的议案》 5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245906143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282%; 反对2839367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11%;弃权7640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7%。 8.《关于修订

<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5845743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039%; 反对2899867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54%;弃权7630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7%。 9.《关于修订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5931643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384%; 反对2807167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82%;弃权8310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4%。 10.《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10.01《选举包晓茹女士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35767737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数为2471008股)。 10.02《选举胥飞飞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35836523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数为2539794股)。 10.03《选举仇向东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36143124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数为2846395股)。 11.《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11.01《选举叶肖剑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36131344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数为2834615股)。 11.02《选举曾平良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36146914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数为2850185股)。 11.03《选举姜宁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36116625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数为2819896股)。 6法律意见书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审议的全部议案均获股东大会表决通过。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中恒电气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接签署页) 7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TCYJS2025H1185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章靖忠 签署: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熊琦 签署:___________ 经办律师:赵龙廷 签署:___________ 日期:2025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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