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65证券简称:永安药业公告编号:2026-29
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5月27日(星期三)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5月27日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7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27日
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北省潜江经济开发区广泽大道2号潜江永安药业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二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股权登记日:2026年5月21日(星期四)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勇先生;
7、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出席会议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04人,代表股份773922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7659%。(“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数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数量,下同)。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732799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343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93人,代表股份41122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22%。
2、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96人,代表股份41348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30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22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8%。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93人,代表股份41122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22%。
3、出席和列席股东会其他人员情况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通过现场或视频的方式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69569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375%;反对41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11%;弃权2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6995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4725%;反对41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98%;弃权2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77%。
(二)审议通过了《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69298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025%;反对42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55%;弃权3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6724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8171%;反对42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3969%;弃权3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6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69431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197%;反对37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64%;弃权7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3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6857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1388%;反对37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030%;弃权7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582%。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67797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086%;反对57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26%;弃权3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5223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1871%;反对57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8988%;弃权3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142%。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经营范围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769681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520%;反对38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24%;弃权3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7107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7434%;反对38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029%;弃权3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537%。
该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在本次股东会上,公司独立董事就2025年度履职情况作了述职报告,具体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17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漆贤高、邹佳慧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二○
二五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