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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发核电:重大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28 00:00 查看全文

融发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融发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重大经营及

投资(下称“重大投资”)决策程序,建立系统完善的重大经营及投资决策机制,确保决策的科学、规范、透明,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融发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重大投资应服从公司制定的发展战略,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虽然持股比例等于或低于50%,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根据相关协议规定或者其他安排拥有其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

第二章重大投资决策范围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重大投资”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究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认定的其他事项。第五条投资事项如涉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特殊

规定的事项,按照相关规定及制度执行。

投资事项涉及对外担保、财务资助时,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融发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中有关对外担保、财务资助的相关规定执行。

投资事项中涉及关联交易时,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融发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有关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重大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六条机构组成:

(一)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投资决策机构,负责对投资计划进行审议、对提交的议案进行批准、表决。

(二)公司总经理为重大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

(三)内部审计部门、财务部门、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管理投资事项的内部

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项目的规划、论证、披露、监控以及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和实施过程的监控。

第四章重大投资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七条公司发生重大投资事项,应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充分讨论通过后,如在董事长、总经理审批权限范围内的项目由董事长、总经理批准实施;如超过

董事长、总经理权限,应报董事会讨论通过后批准实施;如超过董事会权限,应报股东会讨论通过后批准实施。

第八条公司发生重大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须提交股东会审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七)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5%的关联交易;

(八)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公司发生重大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且未达到第八条的标准的,交董事会审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七)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关联交易;

(八)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关联交易;

(九)股东会授权的、由董事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依据相关规定由董事长或总经理审批。

第十条对上述投资事项进行审议决策时,应当遵循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

和全体股东利益的原则,与实际控制人和关联人之间避免同业竞争,并保证公司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

第十一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评

估:

(一)项目立项前,应视公司的实际发展情况,对投资项目的行业、回报期、收益率等进行尽职调查分析并收集相关信息,讨论并提出投资建议,报公司董事会立项备案;

(二)项目立项后,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并会同公

司财务部门成立投资项目评估小组,对已立项的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设定项目融资方案,形成书面报告正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决策的执行及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实施:

(一)根据股东会、董事会相关决议以及董事长或总经理依本制度作出的

重大经营及投资决策,由总经理或其他授权代表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或协议;

(二)提出投资建议的各职能部门是经审议批准的重大经营及投资决策的

具体执行机构,其应根据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或总经理所作出的重大经营及投资决策制定切实可行的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计划、步骤及措施;(三)公司应成立投资项目组负责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指定投资项目负责人,负责人应定期就项目进展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并接受财务收支等方面的审计;

(四)财务部门应依据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步骤及措施,制定资金配套

计划并合理调配资金,以确保投资项目决策的顺利实施,定期对投资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内部审计;

(五)每一重大经营及投资项目实施完毕后,投资项目组应将该项目的投

资结算报告等文件报送财务部门并提出审结申请,财务部门汇总审核后,报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批准。经审议批准的项目投资结算及实施情况,总经理应按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向董事会、股东会进行报告并交财务部门存档保管。

第十三条公司审计委员会行使重大投资活动的监督检查权。检查内容主要包

括:

(一)投资项目组相关岗位人员的设置情况,检查是否存在由一人同时担任两项以上不相容职务的现象;

(二)投资授权批准制度的报告情况,检查重大投资业务的授权批准手续

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三)投资计划的合法性,检查是否存在非法重大投资的现象;

(四)投资活动的批准文件、合同、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的保管情况;

(五)投资资金使用情况,检查是否按计划用途和预算使用资金,使用过程中是否存在挪用资金的现象;

(六)投资处置情况,检查投资处置的批准程序是否正确,过程是否真实合法。

第六章对外投资处置

第十四条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终止时,应按国家关于企业清算的有关规定,对被投资单位的财产、债务等进行全面的清查;在清算过程中,应注意是否有抽调或转移资金、变相私分资产、乱发奖金和补贴的行为;清算结束后,各项资产和债权是否及时收回并办理了入账手续。第十五条公司核销对外投资,应取得因被投资单位破产等原因不能收回投资的法律文书和证明文件,被投资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六条公司财务部门应当认真审核与对外投资资产处置有关的审批文

件、会议记录、资产回收清单等相关资料,并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的会计处理,确保资产处置的真实合法。

第七章信息披露与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公司重大投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要求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应确保信息披露的准确、真实、及时、完整。

第十八条公司重大投资项目涉及关联交易的,应按照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公告格式进行披露。

第十九条审议投资项目召开的董事会和股东会所形成的决议、会议记录等

会议资料,应当连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的出资决定、投资合同或协议、可行性报告等应作为备查文件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

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规定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届时有效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融发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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