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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发核电: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28 00:00 查看全文

融发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融发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

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融发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

较大影响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二章信息披露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三条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一)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公司以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或者“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协助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

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五)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文字,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六)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可能对上市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选择性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信息披露文件材料应当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

(八)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可

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言,简洁明

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

(十)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十一)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

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四条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信息是否必须披露时,应征求证券监管部门的意见,经审核后决定披露的时间和方式。

第五条公司指定《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为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公司公开披露的信

息同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披露。公司在本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六条公司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及相应主管部门要求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

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以下简称“四川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七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

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信息披露内容及标准

第八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

(二)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时,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

(三)公司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及收购报告书等。

第九条公司信息披露标准严格遵循《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条定期报告

(一)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以及季度报告。凡是

对投资者做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

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的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三)年度报告应当根据相关规定记载。(四)中期报告应当根据相关规定记载。

(五)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并予以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七)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大幅变动的,公司应当按监管部门相关规定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八)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该报告和相关财务数据。

(九)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第十一条临时报告

(一)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

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本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1.《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2.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3.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4.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5.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

坏账准备;

6.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7.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8.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10.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11.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2.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

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13.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4.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15.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16.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

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7.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

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8.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

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9.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

址和联系电话等;

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1.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三)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1.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2.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3.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四)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五)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条第一款中所规定的重大事件,并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七)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八)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九)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

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会做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四章信息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十二条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组织相关人

员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十三条重大信息报告、流转、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应立即报告公司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在24小时内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重

大信息;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知会

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

即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总经理)审定;需

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将需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交所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四条公司除上款外其他临时报告的编制、审核、披露程序:(一)董事会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及要求,及时汇总各部门、各下属企业提供的材料,编写信息披露文稿;

(二)提供信息的部门及下属企业负责人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确保信息的

真实、准确和完整;

(三)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由董事长批准后发布。

第十五条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初稿应交

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露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十六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履行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第十八条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

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

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上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以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法定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

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二十一条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根据本管理制度的相关规

定需要披露事项时,及时报告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拟定是否需要披露的初步意见,报董事长审定。

第五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第二十二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工作,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四)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的专门机构,负责起草、编制公

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并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及发布。

(五)公司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是提

供公司信息披露资料的负责人,对提供的信息披露基础资料负直接责任,应当及时归集上报敏感信息。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

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应当将上市公司监管机构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六章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报告、审议和披露的职责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披露。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二十五条董事、董事会责任:

(一)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

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二)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所有董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

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三)公司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四)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

(五)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责任:(一)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

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二十七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财务方面出现的重

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第七章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二十八条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主要负责人承担应披露信息报告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时,应在第一时间内

积极主动与董事会秘书沟通,提供相关材料,配合董事会秘书完成相关公告事宜。

相关资料包括:生产经营、财务状况、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重大

投资项目及合作项目进展,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

第三十条各部门及子公司须对其所提供信息及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所提供的信息及数据须经主管负责人签字认可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一条公司有关部门及子公司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三十二条各部门及子公司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

构的质询、调查、巡检等各种形式的检查活动,及时提供所需的数据和信息,该等数据和信息须经主管负责人签字认可。

第三十三条重大合同,特别是涉及关联交易的合同,相关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应在各

自权限内履行相应的审批、报告义务。第八章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披露和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

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在董事会审议该制度所述及的重大事项之前不得把该事项提交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审批。

第三十五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

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上市公司,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章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的报告、申报和监督制度

第三十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

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三十七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2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申报,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

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15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四十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

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四十二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

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述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章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责任第四十三条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

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

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

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十九)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内幕信息流转的审批程序: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未公开信息的知情人应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办公室提

供涉及各自管辖范围内的信息和资料,并在信息未公开前做好保密工作;

(二)董事会秘书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的要求进行合规性审查,确认

该信息是否应按要求进行披露,并上报董事长审核;

(三)按要求应予以披露的信息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按深交所的规定和要求予以披露。

第四十五条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

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十六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一)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编制、披露等各环节所

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

份证号、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时间等。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

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

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四十七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人)

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深交所、四川证监局进行报备。

第四十八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第四十九条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之前,应将知悉该信息的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并严格保密。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得泄露内部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五十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及行政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深交所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第五十一条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五十二条公司在聘请有关中介机构时,应签订保密协议,承诺其因特定的工作

关系获得的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在正式公开披露前完全保密,不得利用内幕消息为自己或他人进行内幕交易。以上机构或人员违反保密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五十三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辞职或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

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信息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为止。

第十一章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五十四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制度,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五十五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五十六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

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七条公司应当不断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持续完善财务及会计核算的监督管理体系。

第十二章档案管理

第五十八条公司对外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资料的存档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提供。第五十九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存档,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六十条以公司、董事会名义对相关监管部门的正式行文,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存档,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十三章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六十一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六十二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当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等。

第六十三条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统筹安排,并指派专人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

第六十四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

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五条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

告深交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漏该信息。

第十四章责任追究及处理措施

第六十六条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证券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管理制度擅自披露信息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按泄露公司机

密给予处分,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相关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涉嫌违法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六十九条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未公开的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章附则

第七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监

管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及深交所的监管规定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届时有效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七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融发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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