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发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融发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
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融发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的适用范围为:公司、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应当对内幕
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报送及时。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及报送工作。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等。
第四条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六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未经董事会或董事会
秘书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未经信息披露的内容。第二章内幕信息及范围
第七条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八条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经营方针或者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四)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六)公司未能清偿到期的重大债务违约情况;
(七)公司季度、中期及年度财务报告;
(八)公司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公司证券市场再融资计划;
(十一)公司发行债券或可转换债券;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十五)公司董事长、1/3以上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六)公司盈利预测;
(十七)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和仲裁;(十八)《公司章程》、注册资本和注册地址的变更;(十九)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二十一)公司重大资产的抵押、出售、转让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二十二)证券监管部门作出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股份的决定;
(二十三)收购或者兼并;
(二十四)合并或者分立;
(二十五)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
(二十六)公司的远景规划及短期重大经营计划;
(二十七)重大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
(二十八)公司重大关联交易;
(二十九)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三十)公司减资、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三十一)公司被有关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三十二)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
(三十三)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定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
(三十四)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三十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三十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三十七)《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及范围
第九条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五)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六)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八)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九)因法定职责对公司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
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第十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一条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后及时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备案及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如需),并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第十二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公开前参与传递、使用、审核、披露等各环节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或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
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公司关
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
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三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
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
前述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四条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
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六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机构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相关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及时核实内幕信息,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进行报备。
第十七条内幕信息的流转审批要求:
(一)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范围内流转。
(二)对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及各子公司(或分公司)的部门之间流转,公司
及下属子公司(或分公司)的各个部门,对内幕信息的流转要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由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
(三)内幕信息需要在各子公司(或分公司)之间的流转,由内幕信息原所属
公司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子公司(或分公司)。
第十八条公司对外提供内幕信息,应遵守《融发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融发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对外信息报送管理制度》。
第五章报送及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公司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在发生相关重大事项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具体格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二十条公司进行上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
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
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二十一条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者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者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视情况要求公司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5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对外披露。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
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者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五条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利用内幕
信息操纵股价造成严重后果,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规定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届时有效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融发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