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决策管理办法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条为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控制公司融资风险,使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下列融资行为的决策: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发行新股(包括增发新股和配股);
(二)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含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三)公司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款。
第三条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发行新股,应由公司董事会讨论通过,提请股东会依照法定程序审批。
第四条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由董事会讨论通过,报请股东会依照法定程序审批。
第五条公司可以在每年度年初编制年度财务预算方案时,由财务部拟定本
年度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款的额度(包括控股子公司的借款额度),作为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一部分,经总裁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提交董事会讨论决定,董事会讨论通过后,提交股东会讨论通过。在股东会批准的年度借款额度内,总裁及财务部门负责办理每笔具体借款。
第六条未在年度财务预算方案中批准年度借款额度的,公司临时向银行或
其他金融机构借款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按照单笔借款额度审批权限审批:
(一)单笔借款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的,由公司总裁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二)单笔借款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但低于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的,由总裁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提交董事会讨论决定;
(三)单笔借款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50%以上的,由董事会
讨论通过后,提请股东会讨论决定。
1公司在连续3个月之内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借款金额,应累计计算,适
用前款规定的审批权限。
第七条董事会在审议重大融资议案时,应当关注公司是否符合融资条件,并结合公司实际,分析各种融资方式的利弊,合理确定融资方案。涉及向关联人非公开发行股票议案的,应当特别关注发行价格的合理性。
第八条公司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款涉及提供担保的,由相应的批准借
款的机构在批准借款的同时,对担保事项进行审批决定。
第九条公司任何部门、任何机构以及个人违反本办法,越权审批进行融资的,公司有权对其进行相应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赔偿公司损失。
第十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一条本办法经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29日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