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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太药业: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23 00:00 查看全文

中国上海石门一路288号兴业太古汇香港兴业中心一座26层

邮编:200041

电话:(86-21)52985488

传真:(86-21)52985492

junhesh@junhe.com关于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药业”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及《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1.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

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

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所有提交给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完整、准确的。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北京总部电话:(86-10)8519-1300上海分所电话:(86-21)5298-5488广州分所电话:(86-20)2805-9088深圳分所电话:(86-755)2939-5288

传真:(86-10)8519-1350传真:(86-21)5298-5492传真:(86-20)2805-9099传真:(86-755)2939-5289

杭州分所电话:(86-571)2689-8188成都分所电话:(86-28)6739-8000西安分所电话:(86-29)8550-9666青岛分所电话:(86-532)6869-5000

传真:(86-571)2689-8199传真:(86-28)67398001传真:(86-532)6869-5010

大连分所电话:(86-411)8250-7578海口分所电话:(86-898)3633-3401香港分所电话:(852)2167-0000纽约分所电话:(1-737)215-8491

传真:(86-411)8250-7579传真:(86-898)3633-3402传真:(852)2167-0050传真:(1-737)215-8491

硅谷分所电话:(1-888)886-8168西雅图分所电话:(1-425)448-5090重庆分所电话:(86-23)8860-1188

传真: (1-888) 808-2168 传真: (1-888) 808-2168 传真: (86-23)8860-1199 www.junhe.com1.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

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

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

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1.根据公司于2026年4月25日于巨潮资讯网公告的《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各股东。

2.《股东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方式、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审

议议案、出席会议对象、股权登记日等内容,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此外,公司董事会已经公告了本次会议相关的会议资料。

3.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22日下午14:30在浙江省绍兴滨海新

城沥海镇南滨西路36号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召开。此外,本次会议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6年5月22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

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6年5月22日

的9:15-15:00。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情况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制作会议记录,并根据《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签署保存。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统计资料及相关验证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6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4106100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8.9174%(按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方式计算)。本所律师已核查了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如涉及),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对其股东身份进行验证。

2.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3.根据《股东会通知》,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次

股东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列入《股东会通知》的

议案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会按照《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现场会议中的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除前述通过现场会议表决以外,公司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统计数据。

2.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与网

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根据经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表决情况如下:

3表决结果

序号议案内容同意票占有效同意票反对票弃权票表决股份非累积投票议案

占出席会议全体全体股东:

《2025全体股东:年度董111189008有表决权股东:29685698股;1.00股;78.8233%186300事会工作报;其中中小投资其中中小投资者:股告》2243442占出席会议中小者:29685698股

投资者:6.9856%股

占出席会议全体全体股东:

全体股东:

《2025年度财111192708有表决权股东:29691698股;股;2.0078.8260%176600;其中中小投资务决算报告》其中中小投资者:股

2247142占出席会议中小者:29691698股

投资者:6.9971%股

占出席会议全体全体股东:

全体股东:

2025有表决权股东:20035998股;3.00《年度利111143108股;78.7908%9881900;其中中小投资润分配预案》其中中小投资者:股

2197542占出席会议中小者:20035998股

投资者:6.8426%股

占出席会议全体全体股东:

《2025全体股东:年年度111190908有表决权股东:29693498股;4.00股;78.8247%176600报告及其摘;其中中小投资其中中小投资者:股要》2245342占出席会议中小者:29693498股

投资者:6.9915%股《关于公司未占出席会议全体全体股东:全体股东:

弥补亏损达到有表决权股东:27638998股;

5.00111158108股;2263900实收股本总额78.8014%;其中中小投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

三分之一的议2212542占出席会议中小者:27638998股案》投资者:6.8893%股

占出席会议全体全体股东:

《关于使用闲全体股东:6.00置自有资金进111154708

有表决权股东:29755998股;

股;78.7990%150300;其中中小投资

行现金管理的其中中小投资者:股

2209142占出席会议中小者:29755998议案》股

投资者:6.8788%股

占出席会议全体全体股东:

《关于公司向全体股东:7.00银行申请综合111192608

有表决权股东:29719398股;

股;78.8259%149000;其中中小投资

授信额度的议其中中小投资者:股案》2247042占出席会议中小者:29719398股

投资者:6.9968%股《关于签署<占出席会议全体全体股东:全体股东:

技术开发合同4369742有表决权股东:25229765股;8.00补充协议>股;暨13.6064%2515933;其中中小投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

关联交易的议4369742占出席会议中小者:25229765股案》投资者:13.6064%股《关于修改<占出席会议全体全体股东:全体股东:

董事、高级管111127808有表决权股东:29784198股;9.00股;149000理人员薪酬管78.7800%;其中中小投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

理制度>的议2182242占出席会议中小者:29784198股案》投资者:6.7950%股10.00《关于公司董全体股东:占出席会议全体全体股东:151000

4表决结果

序号议案内容同意票占有效同意票反对票弃权票表决股份

事2025年度薪2180042股;有表决权股东:29784398股;股

酬情况及2026其中中小投资者:6.7881%;其中中小投资

年度薪酬方案21800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者:29784398的议案》投资者:6.7881%股

占出席会议全体全体股东:

《关于购买董全体股东:11.00事、高级管理111177608

有表决权股东:29734398股;

股;78.8153%149000;其中中小投资

人员责任险的其中中小投资者:股

2232042占出席会议中小者:29734398议案》股

投资者:6.9501%股

议案8《关于签署<技术开发合同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议案10《关于公司董事2025年度薪酬情况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经本所盖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5(此页无正文,系《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负责人:邵春阳

经办律师:于潇健

经办律师:陈瑀

2026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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