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70证券简称:亚太药业公告编号:2025-082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
监管措施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鉴于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亚太药业”)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为保障投资者知情权,维护投资者利益,现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以及相应整改情况公告如下:
一、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处罚及整改情况
(一)基本情况2021年2月26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1]2号),因公司收购的全资子公司上海新高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新高峰”)于2016年至2018年期间,在未开展真实业务的情况下,确认来自安徽贤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咏胜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上
海浦临西循健康咨询有限公司、乐清迈博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江苏
三和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海安葛莱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
昊健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五睦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茁涵医
疗科技有限公司、南京文澜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等客户的销售收入,并通过武汉光谷临床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科临医学研究管理
有限公司、乐清市医临健康医疗基金会等第三方主体实现资金流转。2016年,上海新高峰合计虚增营业收入10053.27万元,虚增营业成本6470.94万元,虚增利润总额3351.73万元,分别占亚太药业同期披露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的11.65%、12.37%和23.29%。2017年,上海新高峰合计虚增营业收入17608.24万元,
虚增营业成本10186.04万元,虚增利润总额7370.78万元,分别占亚太药业同期披露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的16.26%、
16.96%和31.08%。2018年,上海新高峰合计虚增营业收入
17731.65万元,虚增营业成本10817.32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6687.03万元,分别占亚太药业同期披露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
润总额的13.54%、14.73%和27.70%。上述财务数据纳入亚太药业合并报表后,导致亚太药业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及相关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2021年4月21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
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4号)及《市场禁入决定书》([2021]1号)。
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决定对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上海新高峰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任军、公司时任
董事长兼总经理陈尧根给予警告,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对公司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吕旭幸、
公司时任董事、财务总监何珍、公司时任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
经理沈依伊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万元罚款;对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孙黎明、公司时任副总经理胡宝坤、王丽云、谭钦
水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8万元罚款;对公司时任董事钟婉珍、平华标、公司时任独立董事詹金彪、何大安、莫国萍、公司时任监事
成华强、赵科学、王国贤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二)整改情况
公司对相关违规情况进行了及时整改,对前期会计差错采用追溯重述法进行更正,相应对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
2019年度合并财务报表进行了追溯调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 3月 27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
同时,公司于2022年4月15日完成了董事会、监事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完成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加强对治理层、管理层的培训,督促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不断提高规范治理意识,树立风险意识,严格遵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要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断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二、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
(一)基本情况2021年7月6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34号),2019年1月30日、3月15日,公司全资孙公司上海新生源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新生源”)分别为温州康成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主债务合伙份额转让剩余款7500
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提供担保、为浙江三万药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4461万元,且公司未对以上两笔担保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也未按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公司及相关人员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第二条、第三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三条,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第一条的相关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陈尧根、财务总监何珍、董秘沈依伊、时任董事任军对上述违规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九条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决定对公司、公司
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陈尧根、公司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何珍、公司
时任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沈依伊、公司时任董事任军采取
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二)整改情况
公司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并于2021年7月15日向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提交了《整改报告》,整改情况如下:
1、公司通过自查发现上海新生源存在违规对外担保事项后,主
动向监管部门汇报,主动于2019年10月28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
《关于自查发现子公司违规担保等事项的公告》。
2、上述两起违规担保事项,均系公司原董事任军操控上海新生
源违规作出的对外担保,未履行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程序,系违法无效的担保。公司委托律师积极应对,主张上述违规担保对上海新生源不发生效力,目前上海新生源为浙江三万药业有限公司提供违规担保案于2021年6月1日收到《民事判决书》,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上海新生源在选任、监督法定代表人方面亦有过错,故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上海新生源对被告浙江三万药业有限公司应支付安徽鑫华坤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专利转让费人民币
1800万元及利息损失的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上
海新生源应支付安徽鑫华坤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技术服务费人民币
486万元及利息损失。上海新生源为温州康成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
司提供违规担保案于2021年7月13日收到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
法院《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海新生源需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公司将切实加强并督促相关人员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充分吸取教训,严格遵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要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断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的情况。
特此公告。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