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讨论的《关于全资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在确保募集资金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以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北方华创微电子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华创微电子”)使用不超过12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可有效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未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集资金项目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并履行了法定程序。
综上,我们同意北方华创微电子使用不超过12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独立董事签字:
(吴汉明)(陈胜华)(罗毅)(刘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