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A 座 10 层
电话:010-57068585传真:010-65185057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6]字0511第0287号
致: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华创”或“公司”)的聘请,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对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核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
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
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
公告的文件一同披露。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
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股东会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召开。公司于2026年4月18日在巨潮资讯网及公司指定媒体上公告了《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23)(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已列明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地点、网络投票事宜、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相关事项。
(一)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对议案行使表决权。
(二)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11日14:30在公司4V15会议室(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文昌大道8号)召开。
(三)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1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1日
9:15-15:00。
2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截至股权登记日(2026年4月29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公司全体股东,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其中,不包含优先股股东,不包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1184人,代表股份数为5054817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7377%。其中,现场出席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23人,代表股份数为2818328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8825%;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1161人,代表股份数为2236489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8552%。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1182,代表股份数为
2119899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2467%。其中,现场出席的中小股
东及授权代表共22人,代表股份数为412956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973%;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共计1160人,代表股份数
为1706943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5495%。
经审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具有相应资格,股东持有相关持股证明,授权代表持有授权委托书。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本次股东会没有发生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重复投票的情况。除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外,公司现任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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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议案1:《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议案2:《2025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议案3:《关于公司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议案4:《关于申请2026年度新增带息负债额度的议案》;
议案5:《关于制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6:《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议案7:《非独立董事选举》
7.01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赵晋荣先生;
7.02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陶海虹女士;
7.03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纪安宽先生;
7.04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董博宇先生;
7.05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李瑞先生;
7.06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冯倩女士;
7.07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宗雨冉女士。
议案8:《独立董事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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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1独立董事候选人刘怡女士;
8.02独立董事候选人张大成先生;
8.03独立董事候选人王志成先生;
8.04独立董事候选人吴西彬先生。
上述议案中,议案3为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北京电子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七星华电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回避表决的股东也不得接受其他股东委托进行投票。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股东提出超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会的议
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
2.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公司将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1:《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5052622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566%;
反对43161股,弃权176370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21177043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8964%;反对43161股,弃权176370股。
议案2:《2025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同意50524921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540%;
反对66193股,弃权166340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211757431股,占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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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8903%;反对66193股,弃权166340股。
议案3:《关于公司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同意21178388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028%;
反对4700股,弃权201375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21178388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028%;反对4700股,弃权201375股。
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议案4:《关于申请2026年度新增带息负债额度的议案》
同意50530767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656%;
反对6800股,弃权167275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21181588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179%;反对6800股,弃权167275股。
议案5:《关于制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50527049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582%;
反对44815股,弃权166440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21177870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003%;反对44815股,弃权166440股。
议案6:《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同意50524346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529%;
反对71233股,弃权167050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21175168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8876%;反对71233股,弃权167050股。
议案7:《非独立董事选举》
7.01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赵晋荣先生
同意487511540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194019753股。
7.02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陶海虹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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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491844911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198353124股。
7.03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纪安宽先生
同意488002316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194510529股。
7.04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董博宇先生
同意490661941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197170154股。
7.05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李瑞先生
同意490693272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197201485股。
7.06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冯倩女士
同意490692685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197200898股。
7.07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宗雨冉女士
同意490692686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197200899股。
议案8:《关于变更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8.01独立董事候选人刘怡女士
同意488663063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195171276股。
8.02独立董事候选人张大成先生
同意485748641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192256854股。
8.03独立董事候选人王志成先生
同意488783099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195291312股。
8.04独立董事候选人吴西彬先生
同意494253373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200761586股。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上述全部议案。另外,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了述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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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8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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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正忠:贺维:
熊孟飞: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