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执行委员会主席工作细则
(2025年10月30日,经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和经营运作系统,促进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依照《公司法》以及《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主席主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落实董事会和执委会批准的决议,向董事会汇报,对董事会及执委会负责。
第二章执委会主席的任免
第三条执委会主席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品质:有较强的责任心,积极进取、忠实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严于律己,宽以待人等。
(二)职业操守:
1、具备高度的敬业精神,全力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忠实地维护公司利益;
2、严守公司商业秘密,不将公司商业秘密透露给任何未经董事会批准的第三方;
(三)任职能力:
1、具有丰富的战略规划、经营管理(包括生产、营销、财务、人事等)、人际
交往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2、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和
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执委会主席: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
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公司违反本细则第四条规定委派、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委派或者聘任无效。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细则第四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六条执委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一至二名,委员若干。执委会主席由董事会
聘任或者解聘,可连聘连任。执委会副主席和委员由执委会主席提名,董事会批准。
第七条执委会主席每届任期三年。公司设首席执行官一名,由执委会主席担任,全面负责公司经营。
第八条执委会主席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三章执委会主席的权限
第九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执委会主席主持公司日常工作,职责具体为: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落实董事会和执委会批准的决议;
(二)组织拟定公司战略发展规划;
(三)组织拟定公司年度经营计划;
(四)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五)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和人员设置方案,提请聘任或解聘执委会副主席、执委会委员、首席财务官等高级管理人员;
(六)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七)《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公司执委会副主席的主要职权:
(一)对执委会主席和执委会负责;
(二)参加执委会主席主持召开的经营会议,汇报主管工作及发表意见;
(三)执委会主席授权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执委会主席的义务与责任
第十一条执委会主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执行公司董事会决议,不得擅自变更、拒绝或消极执行相关决议;
(二)切实履行职责,完成预定的经营管理目标和指标;
(三)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
(四)接受董事会的监督;
(五)在解决有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职代会和工会的意见;
(六)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处理深交所日常监管事项,在规定期限内回答深交
所的问询并按其要求提交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料,按时参加约见谈话。
第十二条执委会主席应当严格执行并督促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执委会、董事会
和股东会等相关决议。在执行相关决议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执委会主席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采取应对措施:
(一)实施环境、实施条件等出现重大变化,导致相关决议无法实施或继续实施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受损;
(二)实际执行情况与相关决议内容不一致,或执行过程中发现重大风险;(三)实际执行进度与相关决议存在重大差异,继续实施难以实现预期目标。
第十三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执委会主席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充分
说明原因及对公司的影响,并提请董事会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税收政策、经营模式、产品结
构、主要原材料和产品价格、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等内外部生产经营环境出现重大变化的;
(二)预计公司经营业绩出现亏损、扭亏为盈或同比大幅变动,或者预计公司实际经营业绩与已披露业绩预告情况存在较大差异的;
(三)其他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四条执委会主席获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相关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或者董事会风控和审计委员会报告,并督促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执委会主席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执委会主席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对公司负有
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
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
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第十七条执委会主席及其他高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十八条除上述义务之外,执委会主席行使职权时,不得违背公司董事会决议,不得超越决议授权范围。对于超越本人职权范围的重大事项,执委会主席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取得相关授权后方可予以实施。
第十九条执委会主席拟订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
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的计划或方案,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代会的意见。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亦同。原《总经理工作细则》相应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