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执行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年10月30日,经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推动企业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有效实现,规范运营,根据《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设立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对董事会负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公司运营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执委会的行为准则,适用于执委会全体委员。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执委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每届任期为三年,执委会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条执委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一至二名,委员若干。执委会主席由董
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可连聘连任。执委会副主席和委员由执委会主席提名,董事会批准。
第五条公司办公室负责执委会日常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六条执委会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对董事会负责,并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
行使职权,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主要职责权限包括:
(一)执行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负责落实公司经营目标和战略项目;
(二)决定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项;
(三)审核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四)审核公司年度经营计划;
(五)审核投资、收购、资产处置等具体经营项目方案;
(六)审核执委会主席拟订的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和人员设置方案,提请聘任
或解聘执委会副主席、执委会委员、首席财务官等高级管理人员,按程序聘任或解聘其他业务负责人;
(七)审核执委会主席拟订的公司基本管理制度,批准公司日常经营制度;
(八)督促、检查公司各事业群落实经营目标和战略项目情况;
(九)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董事会对执委会进行审批权授权的范围为:执委会每年度有权对以
下额度的交易事项做出决议,交易事项包括:
(一)主业投资;
(二)非上市子公司股权融资;
(三)购买资产;
(四)出售资产;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八)放弃权利;
(九)对外捐赠。
上述事项具体额度为:
1.对于第(一)项至第(八)项,投资总额/交易金额低于十亿元人民币(境
内)、零点五亿美元(境外)的事项,由执委会审议批准;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额度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集团合并归母)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2.对于第(九)项,单笔或一个会计年度向同一受赠方累计捐赠价值不超
过三百万元人民币的对外捐赠,由执委会审议批准。
3.涉及关联交易的,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交易总额低于三百万元或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低于百分之零点五的,由执委会审议批准。
如有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则仍需履行相关程序。第八条执委会在本议事规则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可以同意公司向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芯源微”)提名的董事在芯源微董事会上,表决同意芯源微董事会向执委会授权的相关议案。
第九条执委会主席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落实董事会和执委会批准的决议;
(二)组织拟订公司战略发展规划;
(三)组织拟订公司年度经营计划;
(四)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和人员设置方案,提请聘任或解聘执委会副主
席、执委会委员、首席财务官等高级管理人员;
(六)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七)《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工作程序及议事规则
第十条执委会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召开临时会议。会议由执委会主席主持,执委会主席不主持或不能出席的,可由副主席或主席指定的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一条根据经营需要,其他业务负责人可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公司办公室负责做好执委会会前、会中及会后的相关工作,包括
会前通知发布、议案收集,会中组织汇报、会议记录,会后决议事项执行进度跟踪等日常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执委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执委会会议采取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方式;原则采取现场会议形式,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表决形式。
第十五条执委会必须出具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内容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执委会委员应在会议纪要上签字。会议纪要应作为公司重要档案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十五年。第十六条执委会委员及参与或知悉会议内容的相关人员,均应当严格遵守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擅自披露、透露或者泄露会议重大信息。
第十七条对于执委会审议议案,需要报董事会审议的,议案事项相关责任
部门应及时将议案材料及所需补充材料报公司资本证券部,并随附执委会相关决议文件,以便安排董事会审议程序。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第十九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之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未特别说明,本规则中的相关名词含义与《公司章程》相同。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