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72证券简称:伟星新材公告编号:2025-034
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变更及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0月16日(星期四)14:3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0月1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0月16日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10月16日9:15-15:00。
(2)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临海市崇和路238号远洲国际大酒店二楼会议厅。
(3)会议召开方式:以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金红阳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397名,代表公司股份10553182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截至股权登记日2025年10月9日,公司总股本为
11592037988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数量为20170000股,该等回购的股份不享有表决权,故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571867988股)的67.1378%。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5名,代表公司股份10084170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1541%;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382名,代表公司股份469012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838%。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386名,代表公司股份603811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41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出席或列席了会议,北京金杜(杭州)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现场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1、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2、本次会议按照议程逐项审议,形成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105506391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9%;
反对18225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3%;弃权7206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6012687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88%;反对18225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18%;弃权7206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93%。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5507077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66%;
反对19245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2%;弃权55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2%。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5503041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27%;
反对21775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6%;弃权7006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6%。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5502256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20%;
2反对22700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5%;弃权68664股,占出
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5%。
(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筹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5502616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23%;
反对22450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3%;弃权6756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4%。
(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5506966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64%;
反对17640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7%;弃权7216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8%。
注:若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系由计算中四舍五入造成。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金杜(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郑彦和周晴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金杜(杭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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