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杜(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杜(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5年12月26日召开的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经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
2.公司2025年12月11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3.公司2025年12月11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
4.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15.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6.公司本次股东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7.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
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
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2025年12月10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2025年12月26日召开本次股东会。
22025年12月11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
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股东会通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12月26日14:30在浙江省临海市崇和
路238号远洲国际大酒店二楼会议厅召开,该现场会议由董事长金红阳主持。
3.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12月26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12月 26日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法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授
权委托书以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自然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文件、个人身份证明、
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0118044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3696%。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1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63509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212%。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21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795637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617%。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人数共计23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0781553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5907%。
3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
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和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部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本所律师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会会议。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我们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
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065964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4数的98.8693%;反对1213277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1253%;弃权577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73732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6783%;反对121327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2491%;弃权577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5%。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06600810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733%;反对1208957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13%;弃权577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4%。
3.《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06613260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849%;反对1197207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04%;弃权50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
4.《关于修订<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之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0779550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4%;反对189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6%;弃权10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1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93634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83%;反对18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84%;弃权
1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3%。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5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5.《关于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5.1《关于选举章卡鹏先生担任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766683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21%;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80767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311%。
根据表决结果,章卡鹏先生当选为公司董事。
5.2《关于选举张三云先生担任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7656338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23%;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79717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991%。
根据表决结果,张三云先生当选为公司董事。
5.3《关于选举金红阳先生担任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7640250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74%;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78108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969%。
根据表决结果,金红阳先生当选为公司董事。
5.4《关于选举施国军先生担任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7701018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38%;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84185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607%。
根据表决结果,施国军先生当选为公司董事。
5.5《关于选举谭梅女士担任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7696279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6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94%;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8371154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011%。
根据表决结果,谭梅女士当选为公司董事。
6.《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6.1《关于选举左敏女士担任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7707612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99%;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84844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435%。
根据表决结果,左敏女士当选为公司独立董事。
6.2《关于选举何伟挺先生担任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770759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99%;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84842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433%。
根据表决结果,何伟挺先生当选为公司独立董事。
6.3《关于选举沈婉萍女士担任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770759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99%;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84842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433%。
根据表决结果,沈婉萍女士当选为公司独立董事。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7《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
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8(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杜(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金杜(杭州)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周晴郑彦
单位负责人:
叶国俊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