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6)第206号
致: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6年 5 月 8 日在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 8 号中关村软件园 27 号院千方大厦 B 座
1层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
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于2026年4月16日召开第十五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并于2026年4月18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会通知》。
该《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8日15:00在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中关村软件园27号
院千方大厦 B 座 1 层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夏曙东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8日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8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计
503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9023575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4.6955%,
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5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4560831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1.8713%。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公司本次股东会
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498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462743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8242%。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的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499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490593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8418%。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董事会秘书、本所律师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3860309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225%;反对37796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685%;弃权42517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9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07011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6365%;反对37796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167%;弃权42517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468%。
表决结果:通过。2、《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表决情况:同意3861013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405%;反对28901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06%;弃权124427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8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07715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7933%;反对28901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359%;弃权124427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708%。
表决结果:通过。
3、《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3861129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435%;反对28898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05%;弃权123297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6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07831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8191%;反对28898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352%;弃权123297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457%。
表决结果:通过。
4、《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情况:同意3862486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783%;反对37017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486%;弃权285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3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09188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1212%;反对37017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432%;弃权28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56%。
表决结果:通过。
5、《2026年度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860970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394%;反对29285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04%;弃权1210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0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07672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7836%;反对29285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214%;弃权1210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950%。
表决结果:通过。
6、《2026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860314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226%;反对29817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641%;弃权1222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3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07016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6375%;反对29817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399%;弃权122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226%。
表决结果:通过。
7、《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7.01《与北京千方集团有限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夏曙东、北京千方集团有限公司、夏曙锋、孙大勇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40735332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7126%;反对3834902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399%;弃权3357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7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07353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7126%;反对38349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399%;弃权335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76%。
表决结果:通过。
7.02《与阿里巴巴集团的日常关联交易》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杭州灏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38620335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667%;反对3087902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13%;弃权9445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20%。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08735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0203%;反对30879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764%;弃权94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033%。
表决结果:通过。
8、《关于续聘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8506637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753%;反对48143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37%;弃权35507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1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97365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4884%;反对48143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209%;弃权35507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07%。
表决结果:通过。
9、《关于2026年度使用自有资金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870618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867%;反对29096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56%;弃权26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7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17320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9321%;反对29096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793%;弃权26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86%。表决结果:通过。
10、《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869851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670%;反对29652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98%;弃权285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3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16553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7613%;反对29652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031%;弃权28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56%。
表决结果:通过。
11、《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825042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188%;反对74503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092%;弃权28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2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71744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7829%;反对74503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5909%;弃权28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62%。
表决结果:通过。
12、《关于修订<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870440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821%;反对30683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63%;弃权123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17142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8925%;反对30683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327%;弃权123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48%。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
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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