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5)第576号
致: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5年9月8日在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中关村软件园27
号院千方大厦 B座 1层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
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于2025年8月21日召开第十二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2025年8月22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大会通知》。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9月8日下午15:00在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中关村软
件园 27号院千方大厦 B座 1层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夏曙东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8日上午9:15至9:25,
9:30至11:30和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25年9月8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5年9月8日下午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计518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8402450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4.3025%,其中: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4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4530241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1.8520%。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514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872208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4505%。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的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51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872228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4505%。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37517649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960%;反对85459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254%;
弃权302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8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98742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1501%;反对85459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0697%;弃权302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02%。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37536809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459%;反对83889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845%;
弃权267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00658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6449%;反对83889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6643%;弃权26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08%。
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表决情况:同意37459412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443%;反对917187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884%;
弃权258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92919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6461%;反对91718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6863%;弃权25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76%。
表决结果:通过。
4.《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37455442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340%;反对915767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847%;
弃权312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92522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5436%;反对91576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6496%;弃权31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068%。
表决结果:通过。
5.《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7536019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438%;反对84069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892%;
弃权257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00579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6245%;反对84069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7108%;弃权257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47%。
表决结果:通过。
6.《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37533549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374%;反对84185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922%;
弃权270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00332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5607%;反对84185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7407%;弃权27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86%。
表决结果:通过。
7.《关于修订<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7536389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448%;反对84044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885%;
弃权256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00616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6340%;反对84044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7043%;弃权25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16%。
表决结果:通过。
8.《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7536149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442%;反对83988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871%;
弃权264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00592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6278%;反对83988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6899%;弃权26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23%。
表决结果:通过。
9.《关于修订<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7530309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289%;反对84185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922%;
弃权302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89%。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00008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4770%;反对84185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7407%;弃权30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22%。
表决结果:通过。
10.《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37533349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369%;反对83935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857%;
弃权297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00312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5555%;反对83935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6762%;弃权29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683%。
表决结果:通过。
11.《关于修订<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37532769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354%;反对84375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971%;
弃权259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00254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5406%;反对84375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7898%;弃权259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96%。
表决结果:通过。
12.《关于修订<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3819284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542%;反对1773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18%;
弃权322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4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66261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5868%;反对1773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803%;弃权32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329%。
表决结果:通过。
13.《关于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暨取消监事会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3819322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552%;反对1844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04%;
弃权247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66299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5967%;反对184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642%;弃权24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92%。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
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朱小辉
经办律师: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
国际企业大厦 A座 509单元,邮编:100033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