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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锐股份:内部审计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15 00:00 查看全文

山东中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山东中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中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公司内部

审计部门对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第四条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

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部门应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充分的专业胜任能力,具备开展审计活动所需的职

业敏感性、知识结构、工作经验和相应的专业技能,并通过后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在履行职责时,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和防范潜在舞弊的意识,特别是对于可能影响公司目标、营运或资源的重大风险要保持高度警惕。

第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

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1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若与被审计单位或人员、或审计事项有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八条公司应充分利用内部审计部门的力量开展相关审计工作,基于内部审计

工作需要或专业限制等因素,除涉密事项外,可以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对某一(些)项目进行审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社会审计机构实施相关审计项目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履行下列

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公司内部审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

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

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

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2(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

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一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

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

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二条为了有效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公司董事会授予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以下

权限:

(一)参加或列席公司重大的生产经营、财务决策会议和其他与内部审计职责相

关的会议,参与研究制定公司各项相关制度;

(二)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计划、财务收

支计划、内部控制相关资料、财报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三)查阅凭证、账簿、报表、预算、决算、会议记录、合同、协议、规章制度

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财务有关的文件和资料,检查信息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相关资料,现场勘察实物;

(四)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五)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或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

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3(六)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提供虚

假资料、拒绝提供有关资料以及其他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等行为之一的人员,有权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报告公司董事会并提请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七)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内部控制缺陷或其他重大问题,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纪及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报请公司批准后有权采取必要的临时制止措施;

(八)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纪和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以及处罚其责任单位

或人员的意见,提出健全内部控制、改进经营管理的建议;

(九)对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可以向公司提出精神和物质奖励的建议;

(十)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授予的其他权限。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不得对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四章内部审计工作的实施及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公司发展需要,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及相关内审工作情况,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拟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和公司董事会等临

时交办的事项确定并组织实施具体审计项目。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内部审计部门可从公司其他部门临时抽调人员或申请其他专业人员参与审计或提供专业建议。

第十六条对于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内部审计部门应及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七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

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内部

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4第十九条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

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

录在工作底稿中。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少于十年。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根据公司的激励与约束制度,公司对内部审计部门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对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工作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由公司给予精神或者物质奖励。

第二十二条对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未能保守公司秘密等行为之

一的内部审计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山东中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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