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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厦股份: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30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2375证券简称:亚厦股份公告编号:2025-050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对中小股东表决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

董监高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08月29日(星期五)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08月29日-2025年08月2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08月29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08月29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沙秀路99号亚厦中心A座12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4、召集人: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丁泽成先生

6、股权登记日:2025年08月25日

7、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1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公司股权登记日股份总数为1339996498股,其中公司回购股份41246404股,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298750094股。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29人,合计持有股份7722467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4608%。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7430435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2122%。

(2)通过网络投票股东参与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12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92032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486%。

(3)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2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62902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342%。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

议案: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7164393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

99.9219%反对4695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8%;弃

权1333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2)《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4884306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6.9694%;反对2326817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130%;

弃权1355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5%。

(3)《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4884306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694%;反对2329817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169%;

弃权1055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7%。

(4)《关于修改<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七项制度的议案》

4.01修改《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74884256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693%;反对2326817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130%;

弃权136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6%。

4.02修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74884256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693%;反对2329817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169%;

弃权106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7%。

4.03修改《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74884256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693%;反对2330027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172%;

弃权1039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5%。

4.04修改《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74885096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704%;反对2329157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161%;

弃权1042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5%。

4.05修改《投资经营决策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74884226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693%;反对2330027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172%;

弃权1042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5%。

4.06修改《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表决结果:同意74884226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693%;反对2330027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172%;

3弃权1042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5%。

4.07修改《授权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74884226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693%;反对2330027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172%;

弃权1042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5%。

(5)《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该议案适用于累积投票制表决

股东大会选举丁泽成先生、张小明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就任,任期三年。公司聘任的董事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5.01选举丁泽成先生为公司第七届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76925295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

99.612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5329642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4.6815%。

上述同意票数已超过出席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0%,丁泽成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5.02选举张小明先生为公司第七届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76620540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

99.217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5024887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9.2675%。

上述同意票数已超过出席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0%,张小明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6)《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该议案适用于累积投票制表决

股东大会选举汪泓女士、郝振江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就任,任期三年。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均具备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

4事的任职资格和能力。

6.01选举汪泓女士为公司第七届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76920831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

99.606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5325177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4.6022%。

上述同意票数已超过出席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0%,汪泓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6.02选举郝振江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76921730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

99.607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5326077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4.6182%。

上述同意票数已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0%,郝振江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7)《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7134653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

99.8834%;反对5082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0.0658%;弃

权392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0.050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5539000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4008%;反对508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0.9028%;弃权39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6964%。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5五、备查文件

1、经公司与会董事签字的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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