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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洋: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05-17 查看全文

新北洋 --%

证券代码:002376证券简称:新北洋公告编号:2025-026

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5月16日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5月1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的交易时间,即9:15至9:25,9:30至

11:30,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5月16日9:15至15:00期间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昆仑路126号新北洋行政办公楼一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宋森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截至2025年5月9日(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份为810562541股,其中公司已回购股份为16881200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部分股票不享有投票权。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为793681341股。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6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733486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34.4406%。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

1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611641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的32.9054%;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及股东

授权委托代表共24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21845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1.5352%。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25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21087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6.5654%。

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其中独立董事钱苏昕先生因工作原因委托独立董事季振洲先生代为出席并代为签署相关文件。

三、会议表决情况

1、审议并通过《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70732063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428%;

反对2045108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82%;弃权57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91%。

表决结果:提案获得通过。

2、审议并通过《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70733563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433%;

反对2038308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57%;弃权57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10%。

表决结果:提案获得通过。

3、审议并通过《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70733563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433%;

反对2038308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57%;弃权57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10%。

表决结果:提案获得通过。

4、审议并通过《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270627263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044%;

反对2140608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31%;弃权58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2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93873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2股份的94.7774%;反对214060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1080%;

弃权58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146%。

表决结果:提案获得通过。

5、审议并通过《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70716363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370%;

反对2051508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05%;弃权58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25%。

表决结果:提案获得通过。

6、审议并通过《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270746563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481%;

反对2025308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09%;弃权57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10%。

表决结果:提案获得通过。

7、审议并通过《关于2025年度日常经营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7.01公司与威海北洋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之间的日常经营关联交

表决结果:同意177951123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278%;

反对2081308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24%;弃权57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9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94497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8972%;反对208130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9942%;

弃权57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086%。

表决结果:提案获得通过。

7.02公司与山东华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日常经营关联交易

表决结果:同意173662123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976%;

反对2068308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31%;弃权58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329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94598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9166%;反对206830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9692%;

弃权58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142%。

表决结果:提案获得通过。

7.03公司与威海星地电子有限公司之间的日常经营关联交易

表决结果:同意177948223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262%;

反对2072408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74%;弃权58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9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6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94468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8916%;反对207240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9771%;

弃权58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313%。

表决结果:提案获得通过。

其中,关联股东对本议案相关表决项已回避表决。

8、审议并通过《关于为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6199649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847%;

反对6560222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999%;弃权58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9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54%。

表决结果:提案获得通过。

9、审议并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0726663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408%;

反对2037008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52%;弃权58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9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40%。

表决结果:提案获得通过。

10、审议并通过《关于补选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4表决结果:同意270733863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434%;

反对2037408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54%;弃权57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12%。

表决结果:提案获得通过。

四、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独立董事进行了述职,对2024年度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次数及投票情况、独立董事参加各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情况、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等履职情况进行了报告。每位独立董事单独出具的《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法律顾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胡家军、顾慧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关于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17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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